死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死刑案件如何最大限度吸纳民意从而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人民陪审员参审死刑案件,使更贴近民众,司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理性,法律事实的认定更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特别是某一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是宽容为怀还是要“杀人偿命”,通过人民陪审员传导的适用死刑的社会民意,实现了对职业法官逻辑判断的合理补充,使司法裁判更容易为社会接受。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审死刑案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陪审员独立裁判意识有待提高、陪审员参审死刑案件的随意性较大等。为此,笔者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参审死刑案件质量建议如下:
一是人民陪审员在死刑裁量中的独立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在死刑裁量中的独立表决权,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死刑案件,对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均应单独记录人民陪审员的表决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凡人民陪审员反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应当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表决权是人民陪审权利中最核心的部分,陪审员能否独立地行使表决权是人民陪审制度成败的关键,其价值主要体现于:其一,人民陪审员相对于职业法官,更具有独立性。其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后,对死刑裁量的独立意见,最大限度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死刑适用的态度。其三,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为公众知悉,可以极大地增强死刑裁判的公开透明度,避免舆论不必要的怀疑和猜测。
二是增加被告人的选择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将死刑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制度的选择权交由被告人行使。若被告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即承办法官根据人民陪审员名册,在有被告人或其律师参与的情况下,随机采取网上摇号或抽签等方式产生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被选中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了解的机会,并保留对陪审员的申请回避权,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三是扩大人民陪审员在死刑审判组织中的人员比例。为更广泛地吸纳民意,增强司法民主和接受监督,应适当扩大死刑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比例,同时考虑在合议庭中增加陪审员的数量。为更好地发挥陪审员作用,可适当扩大陪审合议庭的规模,建议把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扩展为五人,即法官三人、人民陪审员两人或者法官两人、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在法律技术上有利于保证评判结果的科学性。
四是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人民陪审员被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不仅负责事实问题而且负责法律问题,往往会使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沦为一纸空文。建议将人民陪审员的基本职责应定位于判定事实和裁量刑罚,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增加职业法官的指引、帮助义务。在人民陪审员评定事实的基础上,由职业法官根据合议庭确定的犯罪事实选择适用罪名,并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完成对被告人的量刑裁判。
五是提高人民陪审员遴选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作出事实判断的主要依据是生活经验,而不是固有的规则,而这种判断的准确性与所受到的教育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和遴选程序,应改变目前这种由法院提名、人大任命的做法,改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组织或者网络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人大选举确认的程序,增加其法律正当性。同时应当适当缩短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限,防止其成为“准职业法官”,保证人民陪审制度的广泛参与性。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