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新环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就刑罚的传统意义来说,刑罚的本质具有非合意性,检察院检控决定与法院对被告人犯罪和刑罚的认定,以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和选择。但是,基于国家与公民合作关系而言,国家与公民进行对话是可能的。
现代刑罚制度以理性惩罚和公正惩罚为特质,对被害人利益与被告人利益予以同样关注是司法利益所必需的,实现刑罚需要有被处罚者本人积极参与与协助,而不再仅仅是国家单方的事情。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有其独立价值。英国瑞格比教授倡导的和解文化即以真相的揭示作为核心价值之一。他认为,和解有和平、真相、伸张正义、致谦和宽容四个核心价值。真正的和解与通过起诉、调停、公布真相和赔偿来承认并处罚以往的犯罪密切相关。因此,明辨是非基础上的和解不是稀里糊涂的和稀泥,和解与实现正义不矛盾。
一般而言,检察官站在社会与国家的立场上,在对犯罪案件交付审判前,会进行多种因素的考量,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均衡协商以及对损害的再恢复成为检察官一个检控裁量依据;允许当事人自愿和解可适度平抑公权膨胀,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平衡。依据法理,如果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并就犯罪损害予以一定程度的再恢复,就应当给予犯罪人减轻或者免刑的法律利益。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商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实施刑罚具有内在联系,当事人行为与公权行为两者之间具有实质的合作关系。合意刑罚具有深厚的哲学根基。德国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说:由国家目的所体现的刑罚还需要与个人相对的、特别的正确性来证明。在这种国家观中,只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才可能证明国家刑罚的正确性: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自己所希望的,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所应得的。合意理论表达了对刑罚的个人主义式的正确性证明。
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会影响刑事罪责的承担,这是刑罚合意的基础。法律允许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因为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事宜,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两种责任的联系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轻罪案件中自愿赔偿达成和解可免予刑事指控。被追诉者因为不法行为自愿多担负损害赔偿,说明其对行为的追悔程度和行为的可矫治性。检察官或者法官行使裁量权时,可以考虑主从行为的相互吸收问题。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不能绝对地将刑事罪责的承担与民事损害赔偿截然分开,否则,被告人即便赔偿再多也于罪责无补,那么被告人很可能索性不去理会赔偿问题,而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使民事诉讼无甚意义。其二是重罪案件中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可影响刑罚量刑幅度。前不久,京城一著名大学里一男生为争女朋友将情敌杀死。与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不同,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激情杀人案件。犯罪之后,行为人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进行民事赔偿,终于赢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双方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提前在开庭前解决,被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后请求法官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最后,法官对被告人没有判处死刑。
(作者为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