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和从严因素同时出现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划分宽严对象的依据,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执行刑事政策的标准只有这一个。笔者认为,从严、从宽的犯罪类型都有各自的特点,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处理时也应该遵循不同的准则。鉴于从严处理的犯罪类型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侧重体现刑罚的必定性,即要遵循刑罚的必定性标准;而对从宽处理的犯罪类型应侧重体现刑罚的谦抑性。详言之,对那些应从严处理的情形,如果同时出现应从宽处理的情形,比如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检察官处理时应在体现刑罚必定性的同时体现从宽的一面,如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建议,但一般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从宽和从严因素同时出现的案件处理,渗透着司法人员价值取向,不同价值之间的碰撞在所难免,应尽力体现价值衡平准则。有论者将权重价值的概念引入价值衡平范畴,着重采用对司法工作者影响较大的价值取向。当一对分别决定从宽和从严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对犯罪人处理起着决定性作用的那个价值,就是权重价值。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以下几种价值可以界定为权重价值:1.安定有序。这是和谐社会的最主要特征之一,也是衡量目前司法工作是否有效的最重要指标。如犯罪人实施了足以危害社会群体安心生活和工作的犯罪活动,不管其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我们都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以体现刑法的威慑力,决不能以任何从宽的理由来对抗对其的报应刑,放纵犯罪。2.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另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处罚要看其是否会引起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怀疑。3.损害修复。即修复因犯罪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是仅次于安定有序的衡量司法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犯罪人为修复社会关系作出了努力,表达了真心悔过的意志,而被害人因损失得到弥补,心理得到抚慰,对犯罪人表示了谅解,彼此融洽了关系,这应视作是减少不和谐因素的体现。4.被追诉人回归社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而言,他应当享有不脱离社会的权利,所以,刑罚的适用不应偏离预防再犯并使违法的公民心理健康地重新返回社会。5.司法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治安形势的变化,诉讼效率的价值观已为人们所重视并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规定》就是出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目的制定的,其追求诉讼效率的倾向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对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犯罪人的从宽处理予以高度重视,一是对其客观上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给予回馈,二是形成一种政策导向,鼓励更多的犯罪人与司法机关配合,配合对本人犯罪的处理、对他人犯罪的深挖。

(作者单位: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黄世斌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