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都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态度,即绝对予以排除。实践中,检察院作为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的机关和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如何准确有效地证实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特别是在取得口供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是落实“两个证据规定”中需重点关注和全力解决的问题。对刑讯逼供如何施以有效防范,如何解决刑讯逼供存在的认定难、证实难等问题值得实务界展开探索研究。
制定措施,创新侦查监督方式
自去年以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命案办理中,积极拓展侦查监督领域,创新侦查监督方式,与区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对命案讯问提前介入监督的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对命案首次讯问实施现场全程监督,变以往的事后审查为同步监督,将以往的提前介入延伸为现场全程监督公安机关讯问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成效。
一是界定了命案的范围。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将同步介入监督的命案范围界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同时,考虑实践中还存在破案后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因此将“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被害人虽未死亡,但生命垂危,很可能在短期内死亡”的情况也列入监督范围之内。
二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公安机关讯问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抓获命案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接到通知后,检察机关应立即派一至两名检察人员到讯问现场。讯问时,由侦查人员为主讯问,检察人员在场听取讯问,不表明身份,不主动提问。
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全程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了解案情、掌握犯罪嫌疑人供述情况和监督讯问过程。其中,重点监督侦查机关有无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对笔录,是否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到场。同时规定,自讯问开始至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检察人员要全程听取讯问,详细记录监督过程并将记录存入检察内卷;如果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也有权当场提出纠正意见。
四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监督记录的效力和作用。当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以侦查机关首次讯问违法为由翻供时,侦查机关可以要求调取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从实践经验看,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讯问往往十分关键,检察机关对首次讯问开展监督,既有利于保证首次讯问的合法性,也有利于把握住案件的关键环节,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对命案讯问开展监督以来成效显著
对命案讯问开展全程监督以来,共取得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明显成效:
首先,为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作了有益尝试。以往检察机关防范刑讯逼供主要是依靠事后调查,这种事后监督方式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证明难、处理难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开展全程监督,使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始终处于第三方的监督之下,从而有效防范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其次,最大限度地防范了犯罪嫌疑人翻供。“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一些地方出现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称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风潮。由检察机关对命案讯问开展全程监督,在出现犯罪嫌疑人以讯问不合法为由翻供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调取监督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这样检察机关可以第三方制作的客观可信的证据来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以防范和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进而保证命案质量。
最后,侦查监督内涵得到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对讯问开展全程同步监督,既便利了案件审查工作,更重要的是,使以往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监督、同步监督,切实提高了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侦查监督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目前,该院共同步介入了8起命案的监督,通过监督未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也未发现证据发生异常变化的情况,同时在案件办理效率上,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当天即作出批捕决定的有2件,在提请次日作出批捕决定的有1件,其余案件也都在较短时间内作出批捕决定,8件命案审查批捕平均用时2.5日。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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