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摘要: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关键词:民法;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前言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实现《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范意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第142条进一步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