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根岂可不挖――也谈刑讯逼供的深层根源

读罢杨忠民副教授《毒树之果可食否》一文,不禁掩卷深思:毒树之果固然不可食,毒树之根是否也该挖一挖?

刑讯口供,是由刑讯逼供这棵树长出来的。那么刑讯逼供这棵树的树根在哪儿呢?我认为,这树根就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所承担的“如实陈述”义务。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实际上是一条不具操作性的规定。因为:首先,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回答提问,法院也无从对其进行制裁;其次,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了提问,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在侦查阶段,所有的事实都是有待确认的;再次,即使有标准,这个标准也掌握在侦查人员手里,当他们认为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事实时,便有可能采取非法措施逼使嫌疑人说出侦查人员心目中的“事实”。事实上,刑讯逼供正是这样产生的。如实陈述义务,正是刑讯逼供这棵毒树的树根。

除掉“如实陈述义务”这个毒树之根,就是要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这个健康之根。多年以来,司法界、学术界一直都在讳言沉默权问题,似乎它是资产阶级所独享的专利。事实上,沉默权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可怕,相反,它在道德上、程序上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首先,沉默权在道德上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原则的尊重,它体现了在司法程序中是把犯罪嫌疑人当人来对待,而不是把他当作动物一样对待。既然把他当人来对待,他就应当享有说话与不说话的权利。

其次,沉默权对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消极影响远远小于其积极影响。

因为只有当他有选择说话与不说话的权利,而不是时时感到如不说话就会有恐惧性后果发生时,他的供述才有可能显示出更大的真实性。

再次,沉默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防御警察暴力的有效手段,它对多年以来长期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沉默权的确立,在历史上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都普遍地确立了沉默权原则。我国即将签字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国际文件都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可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仅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也是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应尽的国际义务。确立沉默权,废除如实陈述义务,乃是刑诉程序中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易延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