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平正义是职务犯罪侦查的核心价值取向

作者:关福金

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强制制约和刚性监督的行为,具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性质,与法律监督的主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法律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侦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法律活动,当然要体现法律的价值。侦查的价值就是侦查的积极作用或者意义。但是对于特定犯罪对象的侦查,以及这种特定侦查权力运行中表现出来的特征,体现着不同侦查活动特定的价值取向。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实施的职务犯罪侦查,其价值取向就有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维护公平正义,是职务犯罪侦查的核心价值取向。

职务犯罪侦查价值取向,以侦查权的属性和侦查规律性为基础。基于对侦查属性、侦查规律性的不同认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价值取向,曾经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打击犯罪的价值取向。这种观点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从职务犯罪侦查的“专政”属性出发,认为公、检、法等司法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根本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依靠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极少数犯罪分子实行打击的。

“打击犯罪”的价值取向,与“专政活动”属性观同根同源,突出反映了侦查工作的政治性和功利性。这种观念,在革命胜利之初、改革开放之初,尚可以说具有其合理性、必要性。但在当前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新的历史形势下,片面强调“打击犯罪”,显然有失偏颇,会带来执法过程中较大的模糊性和易变性。更为严重的是,把侦查的价值取向界定为“打击犯罪”,则必然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漠视和侵犯,侦查人员能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就成了疑问,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就难以杜绝,也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查明事实的价值取向。从行为属性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本质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或者说“实体发现”就合理地成为侦查的目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意义重大:对于无罪的人,可以防止错及无辜;对于犯罪分子,也会保证罚当其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笔者认为,一方面,目的与价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目的是主体在进行有意识的活动时,基于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而对其活动结果的预先设计,是以观念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理想目标。也就是说,目的是人们经过主观选择和判断之后所确立的理想目标,而非价值的全部。当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基本前提。但是,实体发现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单独由侦查来完成,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仍需继续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强调侦查的认识活动本质,把侦查看成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反映,全面、合法地收集固定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清案情,对于保障侦查活动的客观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片面强调实体发现,往往会滑入结果主义的泥潭,导致对程序合法性和利益最大保护原则等价值的忽视,职务犯罪侦查的程序正义、尊重人权等其他价值取向无法得到兼顾。

三、。作为一种实施法律的司法活动,侦查价值应与法律价值相一致,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景。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因此我们说公平正义的本意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以“各得其所”为核心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的福祉。作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享有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主要内涵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

研究法律监督的产生、发展和运行轨迹,不难看出,从产生那天起,它就具有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国家以法的形式分配国家管理的各项权能后,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官僚腐败,维护公平正义,需要运用法律,授权产生另一种对国家权力抗衡、制约的权力,保障权力之间的平衡,维护国家司法执法的公正性、民主性。正如列宁指出的:“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因此法律监督的具体过程就包括查处职务犯罪、纠正职务违法行为以对行政权和审判权进行制衡、制约、监督,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实施法律、破坏法律的极端表现。职务犯罪最鲜明的特点有两个:一是主体特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行为特殊,就是“悖职性”,即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公众信任的亵渎、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查处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动用强制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强行纠正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严重偏差,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是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以权制权、以法制权的过程,是法律监督系统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强制制约和刚性监督的行为,具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性质,与法律监督的主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查处犯罪、纠正违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点。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保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有很深的权利救济含义。在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申诉、控告的权利。当然,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受理一定范围的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和建议的责任,但是,当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在其中而不能依法查清事实并负责处理时,当这些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弄权渎职时,就需要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迅速开展调查和侦查,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维护公平正义。另外,职务犯罪侦查的另—层含义在于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权力监督和制约并引起相应的司法弹劾。检察机关通过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举报,依法启动侦查程序,查处犯罪,纠正违法,达到对违法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司法惩处的目的,保证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权威性,直接体现出对职务犯罪司法弹劾权的实现。

总之,维护公平正义,是职务犯罪侦查的核心价值取向。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仅要“惩恶”,不仅要“求真”,更要“求善”,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才是其最终价值取向。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以实现真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侦查指挥中心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