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在顺德区伦教一住宅区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件,三名男性犯罪分子在抢劫一名女被害人的财物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该女被害人驾车连人带车撞翻,致一名男子被轧死亡,另外两名男子受伤。案件发生后,多家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该案的进展,并针对女被害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犯罪,引发了激烈争辩,网民更是争论得沸沸扬扬。随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对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犯抢劫罪一案终审裁定的宣判,对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的抢劫行为已有一个终审裁判。随着该案的尘埃落定,对于“驾车撞劫匪”的事主女被害人龙女士的行为也终将有一个说法。
一、案情回放
2008年7月12日,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密谋实施抢劫,并进行分工。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与庞成添去到被害人龙丽珍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长丰苑长兴东路20号的住宅车库附近,被告人莫宗壮驾驶粤J/947F6号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丽珍驾驶粤X/K4558号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龙丽珍大声叫救命,并按响汽车喇叭求救。两人将汽车玻璃敲碎后,庞成添用手拉扯住龙丽珍的头发,庞成贵就抢走被害人龙丽珍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80360元以及若干收款单据等物的手袋。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被告人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被害人龙丽珍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尚堤苑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尚堤苑的保安闻讯赶到,被害人龙丽珍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破案后,赃物发还被害人。
根据以上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成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人莫宗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针对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二审法院经查证认为,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认为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不予支持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
根据以上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莫宗壮、原审被告人庞成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上诉人莫宗壮与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莫宗壮的认罪态度而给予了从轻处罚,上诉人莫宗壮再以相同的理由及以初犯为由上诉请求改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于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该款是关于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必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指防卫人在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防卫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这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2、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该条件回答的是针对什么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因为防卫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其是以存在不法的主动进攻为前提。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不法侵害是指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的非法损害,且该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防卫者主观想象、推测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对于合法行为不得实施。
3、时间条件,该条件所解决的是何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按照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即防卫的时间限于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当中。正在进行当中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尚处于实行阶段的状态。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允许实行防卫,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4、对象条件,该条件涉及的是针对什么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行为的问题。正当防卫的目的决定了正当防卫的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即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进行的反击和防卫。若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进行了所谓的防卫,则属于“防卫对象错误”。
5、限度条件,这是对于正当防卫行为在量上的限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上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强度以及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显然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等。
刑法除规定了上述的一般正当防卫以外,还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没有限度的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与一般正当防卫的不同,即客观上实际存在着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对于龙女士的行为的定性
根据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犯抢劫一案中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庞成贵等三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龙女士的财物,其行为直接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龙女士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被告人庞成贵等三人抢劫得手后准备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时,龙女士出于防卫的目的而驾车撞倒其摩托车,其主观上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符合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龙女士针对的是正在实施抢劫的庞成贵等三人,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对象条件。庞成贵等三人抢得财物并驾车准备逃跑,其不法侵害行为属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正在实施的状态中,龙女士所实施的防卫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适时防卫。综上,龙女士的行为应为正当防卫。由于被告人庞成贵等人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龙女士在被告人庞成贵等人抢劫得手后准备逃离时“驾车撞劫匪”,其虽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但该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