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
案情:2008年7月23日凌晨,徐某撬开一摩托车锁,由于无法发动车辆,徐某推着车往家走,途中治安巡防队员发现其形迹可疑拦下盘问,徐某交代了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但是徐某怕给自己留下案底,冒用同组村民徐某某的姓名及出生年月。随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徐某一直冒用徐某某之名。徐某某去公安机关更换身份证时得知其因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徐某某核查后发现其姓名被徐某冒用,遂向公安机关揭发徐某,徐某才交代其真实姓名。
对于徐某被巡防队员拦下盘问,交代盗窃事实的情节,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应当认定徐某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构成自首。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徐某被巡防队员拦下盘问后,就交代了盗窃的事实,其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并且,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摩托车的事实。至于徐某谎报徐某某之名,并不影响徐某本人接受刑罚处罚,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种意见是不能认定徐某构成自首。理由是,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徐某因形迹可疑被巡防队员拦下盘问后,交代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可以认定其为自动投案。但是徐某冒用他人姓名,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徐某投案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供述的内容应当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内容。徐某归案后为了避免自己留下案底冒用他人姓名,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姓名,因此不能认定其如实交代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