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应明确实行“一评一核制”

“一评一核制”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经“一评一核”,监督程序即告终结的监督制度。“一评”即一次表决评议:人民监督员针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对三类案件拟作出决定的意见进行表决评议,供检察机关决定时参考。“一核”即一次上级院复核:检察机关对三类案件作出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意见不一致,参加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有异议,有权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复核决定后,监督程序终结。上级检察机关复核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启动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的权利赋予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

有的地区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曾尝试“两评一核制”,即两次评议、一次复核制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一是不利于诉讼的公正效率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不改变原有诉讼程序和办案时限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程序复杂,占用办案部门时限长,势必影响办案效率。

二是没有处理好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和诉讼公平的司法观念,主要是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检察机关外部对拟作决定的意见。如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已作出的决定进行表决评议,有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之嫌。人民监督员既然有权要求上级机关复核,搞二次评议表决就无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察长审查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一评一核制”的精神。

刘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