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完全无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但上述规则并未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拒绝接受退卷或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期限和种种复杂原因,检察机关往往对这类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虽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和“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起诉类型中,法定不起诉这款规定毕竟算是“靠”得最近的。这种做法不仅有损于法律适用的严肃性,而且引发了国家赔偿等诸多问题。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法定不起诉(相关条款未作实质性修改)和酌定不起诉一样,因存在违法或犯罪情节,属于“被害人过错的”,均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而证据不足不起诉则纳入了直接赔偿的范围。按照这些规定,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因被法定不起诉而失去获得国家赔偿的机会,与此同时,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却能直接得到赔偿,显然不能实现公平正义。新的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后,这种矛盾必将日益凸显。
笔者认为,应该修改刑事诉讼法,弥补立法漏洞,增设“无违法犯罪不起诉”条款,以取代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退卷或建议撤案的柔性规定,并将此种不起诉情形直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增设这一条款,一则让检察机关对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获得刚性的制度保障;二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严肃性;三则有利于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减少刑事申诉和上访。
(作者单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