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应该从查办时起算

有观点认为,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只要超过五年,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按此逻辑,这就使得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变相“合法化”,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问题的关键,涉及到如何理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即行为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之日。根据学界通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不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是“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并不当然就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是其在负有说明义务的前提下不能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时才构成这一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有说明财产来源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违背了国家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特定义务要求,在本质上属于违背法定义务的纯粹的不作为犯。简言之,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因为拥有巨额财产而受罚,而是因违背说明义务而受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负有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因此,该罪追诉期限,自当从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时起算。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通常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行政处理程序,不存在超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的可能性,也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应从行为人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行政处理程序而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起算。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方毓敏杨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