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抢帽子”交易进行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确规定了连续(联合)交易、约定交易、洗售等三种操纵市场犯罪类型,并以“兜底条款”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纳入本罪处罚范围。但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批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无法为刑法明示的犯罪类型覆盖,抢帽子交易(指证券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的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就是其中极为典型的行为模式。

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普遍以市场操纵的罪名规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尽管与我国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表述不同,实质上规制的是相同的内容。全球最具代表性的经济刑法规范体系在市场操纵犯罪概念界定、构成要件配置、司法实践应对等方面各有差异,但形成了抢帽子交易应当以市场操纵犯罪规制的相同法律标准。通过比较刑法分析,可以发现——

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法规范制定层面,德国与中国均采取了“兜底条款”刑事立法技术,但由于德国经济刑法明确对“兜底条款”的解释问题进行了法律授权,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将抢帽子交易作为一种操纵市场的具体犯罪类型对经济刑法规范进行了有效填充,确保刑事司法实践不会对抢帽子交易是否具有操纵市场犯罪的属性问题存在争议。

美国刑法与中国刑法一样存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实体法律适用争议极大且无法统一司法认定标准的问题,但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辩诉交易、巨额赔偿等程序操作弱化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的证明难度,实际上为抢帽子交易的刑事控制探索出了程序性出口。

欧盟指令与中国刑法均规定了具体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类型,并且均认可操纵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条款具有较强的内涵包容性与现实适应性。由于欧盟指令是指导欧盟成员国制定本国证券期货立法的规定,市场操纵的构成要件配置强调准确性,犯罪情形规定强调清晰性,明确将抢帽子交易作为典型的市场操纵犯罪类型予以列举,以便成员国准确理解,有效地将指令纳入本国法。

世界各国经济刑法以不同的逻辑与经验驶入了相同的法律归途——以市场操纵犯罪规制抢帽子交易行为。我国抢帽子交易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探索:首先,我国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可以考虑设计独立的授权解释机制,通过简明的立法逻辑推动静止的刑法规范适应发展的资本市场现实。其次,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可以考虑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对于能够认罪且全面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证券期货犯罪人,可以主要通过市场禁入、罚金刑的方式予以惩治。再次,运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解释探索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内涵,论证本罪“兜底条款”的规范边界,精细明确地界定抢帽子交易等新型市场操纵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合理控制刑法“兜底条款”介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