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情树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一、雅科布斯的生平
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jakobs),1937年出生于明兴-格拉德巴赫市(Monchengladbach)。1967年在波恩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德国的多所大学担任过教授。1991年被选为莱茵·威斯特法伦科学院院士。雅科布斯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目的主义犯罪论的缔造者———韦尔策尔的学生,是当今德国刑法学界极为重要的学者之一,其主张的学说被称为“机能主义刑法学”,这种理论学说现在德国本土、西班牙及拉丁美洲、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刑法教科书在南美洲地区的一些国家,例如巴西和阿根廷被称为“绿色的圣经”,其提出的很多刑法学说在德国开始变为一种非常有力的学说。
二、
大约从上个世纪70年代,德国一些刑法学家如骆克辛和雅科布斯开始构建机能主义,即目的合理的犯罪论体系,力图从刑法的设定出发来构建犯罪论,而刑法的机能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理论,即刑法要达到的效果是对规范同一性的保障、对宪法和社会的保障,也就是保障规范能够证明自己在社会中是真实的,犯罪既不是某种进化的开始,也不是一种在认识上能够消除的结果,而是有缺陷的应该归责于行为人的与规范的对抗。机能主义的刑法就是要与认为规范是无效的意义表达相对抗,因为在不同于工具性的人格性的社会中正是规范促成了主体间的自由交往并由此使社会得以存续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中“行为”———交往上的意义表达
雅科布斯认为,行为概念涉及到与刑法相关联的对社会性世界的解释,使社会性世界变得可以理解,他据此提出,刑法上的行为不是自然现象,而是交往上重要的意义表达,其所表达的意义若不承认规范的有效性,这种行为就是损害规范有效性的自我有责的活动,因此,不法和责任实质上是不可分离的,对规范的否认只有作为必须负责的现象才是可以想见的。
(二)客观归属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的细化
这个理论是由韦尔策尔的弟子———洛克辛(Roxin)和雅科布斯等人提出的,并在德国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其基本观点是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事实判断)与结果归责问题(价值判断)区分开来,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采用条件说,但是在结果的归责上采用客观归属理论,将对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前转移为对行为本身的判断,其本质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的细化和精致化,试图克服构成要件的形式性,而直接赋予构成要件的实质性。
(三)刑罚目的———积极的一般预防观
雅科布斯教授认为,社会是由人们有秩序的交往构成的世界,社会就是一个交往的系统,这种交往也遵循着自身的规则。只有当规范支配着人们的交往时,也就是说,只有当规范成为人们行动的标准性解释模式时,社会才是真实的。社会这一形态就意味着规范联系,社会和人格体的构造正是通过规范实现的,正是规范使人和社会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刑罚的机能不是保障犯罪人将来不再犯罪,而是证实人们对规范有效性的依赖是正确的,错误的是犯罪人。因此,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益,但并不表明行为人否认了规范时,行为人就是无责任的,也就不需要科处刑罚,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由此向忠诚于法律的市民证明了由犯罪所描述的那个交往模式不是一个标准的交往模式,刑罚的作用在于证明犯罪就是犯罪,而不是获取人生快乐的勇敢或者智慧的体现,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维持一种有秩序的生活,并把个人塑造成规范意识的主体,从而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认同和忠诚。雅科布斯试图通过规范承认(立法)———规范破坏(犯罪)———规范重建(刑罚)三个阶段对犯罪进行认定和判断,并构建一个新的刑法学体系。
(四)刑事归责———捍卫规范的有效性
在刑事责任上,雅科布斯认为,责任与对潜在的犯罪人的威吓无关,不是威吓意义上的消极的一般预防,确定责任的目的是稳定由违法行动所扰乱的对秩序的信赖,在需要稳定对秩序的信赖时也就意味着存在完全违法的也是负有责任的行动,如果认为消除这种扰乱就必须避免实施相应的行动是行为人分内的事并且确证信赖规范是正确的话。责任的调查意味着向忠诚于法律的市民确证用一个确定的尺度进行处罚的必要性,责任由这种被准确理解的一般预防所确立,并且由这种预防所量定。这样,责任就主要不是由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所确定的,而是由维持对规范的信赖的必要性所确定的。责任理论因此就在规范的有效性的意义上与刑罚目的的理论融为一体。
雅科布斯教授提出,应该根据人所承担的角色来确定归责,归责就是根据行为人所承担的角色对行为人进行无价值判断,只有在经常发生角色转换的社会中才需要根据个体的独特性进行归责。而刑法保障其维持的角色的,是那些忠诚于法的市民即法律上人格体的角色。如果行为人的缺陷表明他是无能力的或者只涉及到某种特别的状况或者明显表示出它是不足为准的时候,就可以对其免责。每一个先行于责任概念的刑法内容都是通过一些辅助概念来实现的,而这些辅助概念的任务只不过使责任概念成为可以运用的、并且竭力表示教学法上的意义。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关于雅科布斯的刑法思想,详细请看:
1.雅科布斯著:《行为·责任·刑法》,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雅科布斯:《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王世洲译,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4年第4期,第6页以下。
4.雅科布斯:《刑法教义中的规范化理念》,冯军译,载赵秉志主编:《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以下。
5.周光权著:《刑法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