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再犯罪预测”要向前延伸

假释“再犯罪预测”要向前延伸

廖会文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统一的假释“再犯罪预测”机制的缺位,造成监管场所对罪犯适用假释时,主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狱内悔改表现,据此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然而,仅靠狱内表现进行预测是片面的。罪犯在附条件释放后能否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如果缺乏科学的预测机制,就会无法预测。笔者认为,为规范刑罚的执行,预防刑罚执行中相关职务犯罪的发生,使罪犯的改造行为得到法律的公正评价,假释“再犯罪预测”有必要向前后延伸,也即对假释“再犯预测”不只停留在罪犯假释时这个点上,而是由一个人犯罪时开始一直延续到罪犯回归社会进行社区矫正时止。预测机构由地方司法机关、刑罚执行人员、犯罪心理学专家、律师等构成;时间上分为判决前预测机制和入监后预测机制,以更好把握假释适用条件,降低假释适用的风险,进而提高假释适用量。

(一)判决前假释“再犯罪预测”

1.判决前假释“再犯罪预测”的必要性。强调假释“再犯罪预测”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开始,是因为部分罪犯在将来服刑过程中是有可能假释的,另外有一部分是没有假释余地的。所以,审判机关在决定刑罚时就应综合多方面的材料进行预测(不能是百分百准确,但起码应有这方面的预测),确定不能对其进行假释的部分罪犯。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应在法条列举式规定不得假释的种类基础上,建立经过犯罪心理学的预测评估而判决裁定不得假释的机制。

对于法院已定论不得假释的,司法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就不再考虑对其“再犯罪预测”;对于法院裁判时确定有可能假释的罪犯,则由入监到出监(假释出监)进行系统而长远的考察、矫正———司法机关的教育、考察,罪犯长期接受教育、改造,是两条系统而长远的工程,这项工程做得好与坏,取决于假释“再犯罪预测”的准确与否。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相应诉讼阶段要进行“联合会诊”,参与到对罪犯的人格调查、心理分析当中来,积极分析“病因”,为将来罪犯在监狱内矫正、有可能假释作为“再犯评估”、假释后“社区矫正”打下基础。判决前假释“再犯罪预测”材料的调查应交给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主持,必要时可联合当事人的律师、犯罪心理学人才共同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时审查材料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多了一项———假释“再犯罪预测”材料。

2.判决前假释“再犯罪预测”的方法。判决前假释“再犯罪预测”材料,主要对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所谓人格调查,又称判决前的调查,指为了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作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人格调查的内容一般应当是能够证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有关事项。主要有:(1)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分子的违法经历,职责由当地公安机关调查。(2)社会调查:包括犯罪嫌疑人(下称“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生活工作经历以及经济状况。(3)社会情况是一个变量,罪犯在服刑期间准备假释之前,罪犯原籍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3.身心鉴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精神医学、神经医学、法医学等各方面的专家对嫌疑人的身心进行鉴别。还可用高科技手段对是否“不致危害社会”作出辅助性的评估,结合犯罪心理学、罪犯的犯罪性质、性格特点、行为表现设定相关的问答题,以评估嫌疑人以后的违法犯罪倾向。这样,那些善于表演和隐藏的嫌疑人也不能蒙骗过关。

4.法院裁定时的假释“再犯罪预测”。如上所述法院裁定在现有裁判制度的基础上,再对一些不能假释的罪犯作出裁定。

(二)入监后假释“再犯罪预测”

入监后假释“再犯罪预测”的种类包括:

(1)入监时预测。在罪犯入监时,由地方看守所转过来的罪犯档案中,不仅包括判决书、执行书等材料,还应包括人格调查等材料。犯罪心理学专家教授结合原先的材料对罪犯进行预测,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确定处置待遇的等级,做好防范工作”;另一方面是对罪犯再犯罪预测提供系数A。笔者认为对于初犯来讲,这种系数是较能准确地反映罪犯的心理的,因为其在回答专家学者的相关提问时较难作虚假陈述以蒙骗过关,以提供较有利于自己的答案;对于再犯罪者,则有可能不太准确地反映其心理,因为其在回答专家学者的相关提问时经验使然而作虚假陈述可能性大,以图蒙骗过关,提供较有利于自己的答案,这就需要专家学者加强预测的方法,但由于累犯存在不能假释的问题,所以对其再犯罪预测的不准确性也不存在太多担忧。

(2)服刑中预测。服刑中预测一方面是为了“确定监控重点对象,加强矫治工作”;另一方面是对罪犯再犯罪预测提供一个系数B。笔者认为,在服刑过程中,不只是在其服刑中期提供一个再犯系数,可以根据实际不定期进行预测,得出系数C、D、E……等,应视不同罪犯的情况而定。把后一个系数与前一个系数相比较,则可以衡量出再犯系数的走向,形成一个罪犯假释“再犯罪预测”的动态表。

(3)出监前预测。经过上述一系列工作,出监前预测反而显得相对简单,假设出监前的预测系数为G,并设定罪犯假释系数G的最小值,那么由A到G的再犯罪预测系数动态表可以“验证改造质量,确定是否适用假释,并为社会监控、帮教提供依据”。在预测过程中还应结合罪犯现时将面对的社会情况,参照入监前的相关预测来进行。

最后,经过监狱假释释放的罪犯,最终又回到了罪犯的原籍地,由第一次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再次审查罪犯的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社会矫正。

(作者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