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征兵收受财物的行为该由哪个部门立案?

毕煜刘博

军事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人武部现役军官张某在征兵工作期间,以能要来征兵指标为名多次索要他人财物。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军事检察院依法进行了初查。初查中发现,该人武部所在地群众参军热情较高,上级分拨的兵员指标相对较少,很多年轻人想入伍却不能如愿,张某虽然是该人武部的现役干部,但根据职责要求和领导安排,并不分管和参与征兵工作。张某利用自己为人武部现役干部的身份,多次声称自己认识人,能要到兵员指标,使得多名应征青年及其家长主动为其送钱,金额多达数万元,已经达到立案侦查的要求。

对于此案应由保卫部门还是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是国家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其职务不涉及征兵工作,收受他人财物并没有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应当以涉嫌诈骗罪由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声称自己能要到兵员指标,可见其是利用他所在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以涉嫌受贿罪由军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种意见认为,军事检察机关应当对此立案侦查,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形时,可以移送保卫部门继续进行侦查。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同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军队的保卫机关享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限,军事检察机关享有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军队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军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认定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理当由保卫部门进行侦查,如果认定张某涉嫌受贿,军事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如果保卫部门或军事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将案件移送对方继续侦查。对张某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之所以认识不一,关键在于对张某行为定性的认识和对立案程序的认识。我们感到,对于此案的管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

第一,管辖是刑事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刑事案件一旦发生,首先要解决哪一个机关对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二者在管辖上有明确分工,各自发挥职能作用。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管辖的是关系到社会治安方面的刑事案件,而检察机关管辖的多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正当性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发生后,应当由哪一个机关立案侦查,决定于行为人行为所显现的性质是治安方面的还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但立案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立案时并不能决定行为人有罪无罪,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应当在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取得相应的证据,最后由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受理案件机关如果认为该案案由应由本机关管辖,就应该先行受理,如果侦查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移送。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将案件互相移送,是符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时间性、程序性、客观性的认识的。对于此案,构成受贿罪可能性更大,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然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无论张某涉嫌受贿还是涉嫌诈骗,其身份特征决定了军事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在未立案对案件详细调查取证时,难以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定性。但张某身为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不仅涉及社会治安的稳定,更重要的是涉及到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犯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严厉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历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从举报信和初查发现的情况看,张某在收受他人财物时,多以认识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要来兵员指标为借口,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受贿犯罪的特征,由检察机关侦查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要求的,但如果通过侦查发现张某并没有借助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仅仅是捏造虚假事实,诱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理当移送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继续进行侦查。

所以,对于此案,军事检察机关应当先立案侦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保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