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违禁品的行为不宜一概认定为盗窃罪

所谓违禁品,是指法律禁止的,未得到国家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的特定物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关于违禁品是否可以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枪支弹药、鸦片烟毒、淫书淫画等违禁品,均属于所有物,所以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禁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关键在于刑法是否已就取得违禁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因此,在我国已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等罪名的情况下,枪支弹药显然不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至于对未规定相应罪名的其他违禁品,则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因为该条中所谓的“按盗窃罪处理的”,实际上暗含的意思是在刑法未就取得违禁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其他性质的犯罪的情形,如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应认定为盗窃罪。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上述第一种观点将盗窃违禁品的行为一概认定为盗窃罪显然不妥当,因为我国刑法已明文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对此显然不能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观点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认为只有在刑法未就取得违禁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其他性质的犯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盗窃罪,考虑到了我国的立法现实,单就这一点来看是合理的。但上述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对于法律没有单独规定为其他犯罪的情形,如盗窃毒品、盗窃淫秽物品等,认为对此都应认定为盗窃罪。笔者认为,将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的行为一概认定为盗窃罪并不合理。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不具备财物的一般特征

通常刑法理论认为,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必须能够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由于毒品、淫秽物品等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一般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原则上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这类物品,虽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却不宜认定为盗窃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显然,在国家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财物予以没收之前,难以认为国家就当然的取得了违禁品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不能认为该违禁品体现为一种财产所有权关系。然而,违禁品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如毒品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医疗等功效,特定的人或单位如医院、科研机构,经国家法律法规许可,可以对该类物品进行生产、运输、管理或使用,由于在这种情形下该类物品能体现为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权关系,他人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该类物品,显然侵犯了相应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自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体特征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由于毒品、淫秽物品等一般情况下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采用盗窃手段取得这类物品,虽然也可能构成犯罪,但却不宜认定为盗窃罪。以刑罚手段处罚这类行为所要保护的并非是财产所有权关系,而是其他社会关系。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侵害或威胁到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正因为如此,刑法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盗窃毒品的行为和其他涉毒犯罪一样,实际侵害或威胁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盗窃淫秽物品的行为,和其他涉“黄”犯罪一样,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等。因此,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故将其认定为盗窃罪并不合理。

三、将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行为按盗窃罪处理有类推定罪之嫌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禁止类推适用或类推解释。一般认为,如果对法律的解释超出了“词语可能含义”,就认定为对法律的类推解释。将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理,实际上是将毒品、淫秽物品等解释为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如前所述,在刑法语境下,财物必须能体现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否则难以作为刑法上的财物。此外,财物还必须能以经济价值衡量。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把犯罪财物的数额、金额等作为最主要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按情节轻重量刑。”实际上从侧面否定了毒品、淫秽物品等的财物属性。

应该肯定,盗窃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假币等违禁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值得科处刑罚,即使对盗窃毒品、淫秽物品、假币等违禁品的行为本身不治罪,行为人盗窃违禁物品后往往基于其他犯罪目的,实施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此也可以按有关罪名定罪处罚,例如,盗窃毒品后非法持有的,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毒品后予以贩卖的,可以定贩卖毒品罪;当然,如前所述,经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医院、科研机构,可以对毒品等违禁品进行生产、运输、管理或使用,他人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该类物品的,对此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淫秽物品后予以贩卖牟利的,可以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盗窃淫秽物品后予以传播的,可以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盗窃淫秽物品后,非营利性的将他人组织起来播放的,可以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行为人盗窃假币后出售或运输的,则可能构成出售假币罪,盗窃后持有或使用的,可以定持有或使用假币罪,等等。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宁积宇史丹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