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方面寻找刑事立案监督线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然而,由于目前立案监督线索少,削弱了监督的力度。笔者认为除应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外,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察监督,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一,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情况进行审查。首先,建立备案制度。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备案进行检察监督。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其次,建立结果检查制度。案件的撤销就是对立案的否定,因此要对公安机关所撤销的案件,特别是转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防止以罚代刑。

第二,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刑事审查。(一)备案审查。主要针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被行政处罚行为有无涉嫌犯罪的内容进行书面审查。(二)定期审查。对其他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采用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处罚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移送的理由。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按照案件管辖范围,或自行立案侦查,或由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刑事立案监督“一体化”格局。应当明确,刑事立案监督不是侦查监督部门一家的事情,它是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体,控申、公诉、反贪、渎职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一项综合性的检察业务。凡业务部门在侦查、起诉环节中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侦查监督部门应与控申、公诉、反贪、渎职等部门建立既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机制,形成刑事立案监督“一盘棋”。

陈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