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车逃跑就是抢劫未遂?–河南浚县依法提请一起抗诉案获改判

牛长涛陈永峰

本报讯(牛长涛陈永峰)日前,经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提请,鹤壁市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秦和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被法院再审加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10月,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涉嫌抢劫一案。1997年5月27日晚,刘某和同案犯秦和庆酒后预谋,于深夜伺机拦截住被害人张某的农用运输车,向其索要钱财,遭拒绝后,即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由秦和庆驾驶,强行将车开走,后二人弃车逃离。秦和庆于2000年2月被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已执行完毕。经严格审查,缜密取证,该院查明二人是因作贼心虚和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途中车辆翻倒,无法行驶而弃车逃离,二人实际已取得所劫车辆,应为犯罪既遂;以抢劫未遂对秦和庆减轻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院遂提请鹤壁市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由于原审被告人秦和庆已服刑完毕,保证其到庭成为抗诉成功的关键。该院与鹤壁市检察院密切配合,与法院沟通协调,并协助公安机关顺利将秦和庆抓捕到案,法院再审将原判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六年零六个月。刘某也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