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刘艳红
《刑法》第269条是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文,该条规定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指《刑法》第264、266、267条的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还是亦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以往刑法学界对此问题并未予以足够关注。近年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案例,学界又有了些微讨论。综合迄今为止的所有讨论,学界对此问题均只有零星观点而鲜见成熟看法。肯定论认为,以特定财物为对象实施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1]比如,冒充警察骗取财物,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