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袁彬: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

【摘要】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范围方面大体协调,但也存在着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法律制裁的衔接不合理、刑法的入罪根基不牢固等缺陷,应通过完善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法律用语、规则、制裁,坚持动态上的适度犯罪化和适时非犯罪化方向,合理调整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关键词】刑法;相关部门法;调适

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1]尽管学理上对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迄今仍存有一定的争议,但普遍认为,宪法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范围、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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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犯罪”:不能刑罚,一放了之?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往往收效甚微。以刑罚为中心的体制下,未成年人犯罪,要么动用刑罚,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养肥了养大了,到了14岁再来惩罚”。

美国的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少年法庭的审判主要是一种民事行为,法官代表未成年人利益,从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处置方式。台湾奉行“以教代刑”,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失职家长可能被罚款甚至公告名字。

令人震惊的行为很难想象是一个到了懂事年龄的女孩所为,受害男童家属已提起赔偿诉讼,这几乎是现行法律能起到的唯一作用。

重庆,10岁的女童李某某将邻居家不满两岁的男童抱走后,后者从25楼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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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理由

1、开宗明义,本人不反对取消嫖宿幼女罪,只是认为最高法院给出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理由很荒唐,经不住推敲。

2、据报道,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最高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1)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2)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

3、先谈谈最高法院给出的第一点理由。

4、幼女可否卖淫?或是否存在卖淫的幼女?在我国刑法中,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这个问题转为:是否存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卖淫?你不要告诉我,当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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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功: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
【摘要】毒品犯罪不属于刑法中的最严重罪行,不应当设置死刑规定,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明确肯定。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实施以来,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被空前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限制和废除是未来我国刑法发展的方向,但拘于严峻的毒品犯罪和滥用形势、国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非理性、妖魔化”的认识,以及重刑主义的传统,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和废除之路,障碍重重。为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与废除,我们有必要从观念上明确毒品犯罪不应当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要科学看待毒品犯罪生成机理及死刑对毒品犯罪预防的有限性;要坚持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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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北方网
【关键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人员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理解
2001年7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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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竞合罪名判定新原则:法益保护完整性⑴

——基于对“从一重处断”的反思

夏勇李正新

【内容提要】犯罪竞合有包含竞合、交叉竞合和想象竞合三种类型。传统的犯罪竞合罪名判定奉行“从一重处断”原则,存在着法益保护、犯罪预防、罪刑关系上的误区。犯罪竞合的罪名认定应以法益保护完整性为新的原则,并辅以“从一重处刑”。当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形成犯罪竞合时,哪一个罪名能完整地体现法益保护,就应定哪一个犯罪。一方面,以法益保护完整性原则判定犯罪竞合的罪名不仅可以解决刑事责任、刑罚与犯罪的罪质相适应,而且可以解决刑事责任、刑罚与犯罪的罪量相适应问题,从而全面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在恰当的判定犯罪竞合的罪名基础上,刑事责任与刑罚应当适用“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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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福林: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与受贿罪的认定

2008年9月,曹某为感谢时任县教育局长的被告人陈某在其竞聘小学校长中的关照,送给陈某现金3万元。2012年3月3日,陈某得知司法机关找其后任教育局长王某谈话后,将该3万元现金退还给曹某。陈某还基于相同原因在2012年2月14日将请托人张某于2011年4月所送的3万元退还,在2012年2月22日将请托人张某某于2011年1月底和5月底分两次所送的15万元退还。陈某退还财物共计21万元。陈某收受上述三人财物的行为与后任教育局长王某案没有关联,陈某系在其涉嫌受贿案案发之前将上述21万元退还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有拒绝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也不存在客观合理事由阻却其退还该21万元。此外,陈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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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内容提要】“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的死伤,应限于与抢劫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性、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通常伴随抢劫所发生的死伤结果。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尤其是抢劫故意杀人而未发生死亡结果时,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论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未取得财物,以及具有重伤、杀人的故意而未发生重伤、死亡结果时,成立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未遂,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而未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未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想象竞合犯。
【关键词】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成立范围抢劫故意杀人既(未)遂

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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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盗窃学说的质疑

有学者在著作中提出公开盗窃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开盗窃学说值得商榷。

盗窃和抢夺,都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前者的本质特征是秘密窃取,后者的本质特征是公然夺取。这早已经深入人心,获得司法实务部门和大众的广泛认同。所谓公开盗窃的观点,是近年来部分学者从国外弄来的舶来品。在德日等国家的刑法中有这个概念,究其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抢夺罪。

无论是盗窃罪,还是抢夺罪,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都是在财物主人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对财物的控制,分为有形控制和无形的控制,前者的控制力大,例如项链戴在脖子上,后者的控制力小,例如财物摆在摊位上,财物在主人的视线范围内。就无形控制而言,主人距离财物近,对财物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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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的犯罪主体如何区分认定?

1997年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在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流氓罪基础上分离出来的独立罪名。该条第一款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第二款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定罪处刑的规定。

自聚众斗殴罪罪名确定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诸多问题,诸如各地法院对罪与非罪、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形态转化中主体的认定等问题出现了不一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深入研究分析了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以期找到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疑难问题的方法。

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采用了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并存的犯罪构成模式。

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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