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
打电话向司法机关投案,但本人不归案算不算自首?
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向司法机关电话报案,但害怕处罚,不愿归案,以为这样即使以后被司法机关抓住也算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这种“留后手”的想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自首的。
为什么有的人自首了却没有得到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
自首的刑法条文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3号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自己不愿意,父母或亲人送往司法机关投案算不算自首?
作案后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于害怕惩罚或者心存侥幸,开始不愿意投案,父母、亲属做了劝说后,在父母亲属的陪伴下,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
刑法自首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解释】本条是关于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
把犯罪所得寄给受害人、司法机关或者报刊杂志,算不算自首?
在某些经济性、财产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为把犯罪所得归还给受害人、寄给司法机关、报刊杂志,事情就算“抹平”,自己不归案,以为这样至少算自首,这是不对的。自首是以犯罪嫌疑人本人归案为前提的。
规劝同案犯自首应视为立功
对该犯罪分子这一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将其视为立功情节。理由如下:1、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除充分体现了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