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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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
根据《关于看守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看守所事故分为四类:
在押人员脱逃;
在押人员自杀死亡
在押人员打死、重伤在押人员
在押人员其他非正常死亡。
根据《看守条例》第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的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
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和《实施办法》第38条的规定,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