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此外,看守所因为特殊工作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判刑后,多久转到监狱?
一般看守所的犯人被判完之后在一个月之内就会送到监狱。如果家属想看望的话,在送监狱的前几天看守所会告诉家属什么时候把人送走,在送走的时候可以探视,判完之后也可以看但是必须的是有血缘关系的家属才可以探视,到监狱后一般的人员主要符合探视条件都是可以探监的。
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指的是哪些死亡?
根据《事故分类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事故是指:
工伤死亡;
冻死、热死、饿死;
煤气中毒死亡;
食物中毒死亡;
药物中毒死亡;
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致在押人犯死亡。
看守所对在押的人员的代管财物损坏,是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在何种情况下从重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