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有精神病罪犯的收押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司法部劳动局《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是否收押问题的批复》意见,凡送劳动改造机关的罪犯,如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不论犯罪性质、刑期长短,一律收押。收押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况予以保外就医。如确系精神病人,应予收押,并建议有关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精神[……]

Read more

看守所收押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所凭据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凭送呀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借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

Read more

关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财物是怎么保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

Read more

看守所里对哪些情形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者已经发生类似行为的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被羁押、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

Read more

近亲属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近亲属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民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

Read more

在押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探视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9条和《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探视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

经办按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处长批准;

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不准回家探视。

看守所对哪些人应不予收押,已经收押的如何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