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代位诉讼如何处理

张某系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在追究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的诉讼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其主张的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但李某以无财产为由拒不执行该判决,并故意隐匿其对王某的10万元到期债权。张某无奈,依该生效判决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自己清偿5万元的债务。

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其构成条件有五: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对第四个构成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但如果债务人已行使权利,虽然其行使方法有所不当或者结果并非有利,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否则将构成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李某是否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不知,因此张某对王某提起的代位诉讼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应当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设立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目的在于赋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以保全其债权。代位诉讼的司法实务应当从该目的出发来*作。世界各国民诉法对诉权均没有限制,无论是对直接或是间接诉权的保障,均应体现诉讼人权。债权人的代位诉权是一种法定的间接诉权,应与一般的直接诉权平等对待。

第一种意见中提出来的对李某是否怠于行使债权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并且在判决理由或判决中都要做出判断,法院对此进行判断的目的在于明确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这构成实体审理的一部分。如果将此列为张某行使代位诉权的条件是不合理的,是对代位诉权的不当限制。限制诉权的弊端在实践中是显而易见的,“告状难”正是限制诉权、不尊重诉权的恶果。因此从给予代位权提起人民事救济的角度讲,法院应当不作实质性的审查而予以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陈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