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无罪,被告人不宜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宣判被告人无罪后,因继续关押而导致判决生效后给被告人造成错误羁押,从而损害被告人人身权利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其相当大的弊端或者说是不妥之处,在实际适用中常常会使司法审判活动处于尴尬甚至于被动的境地,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相对多数群众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应予以修改。理由有三:一、从法理的角度讲,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有在发生效力后才可进入执行程序,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既定原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宣判活动仅是就判决、裁定内容向当事人进行告知的一种诉讼行为,就法院的无罪判决而言,宣判活动仅表明受案法院对某一事实的认定,并不代表这一认定已经具有了执行的效力,一审法院的无罪宣判其实仅使判决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因此,宣判后立即放人的做法严格地讲是一种没有执行依据的执行行为。

二、从法律规定上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判决宣判后有10天的上诉、抗诉期,这是我国法律赋于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的权利,是法律赋于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对法院裁判不服时的一种救济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如果做出一审判决后即立即放人,其实是对做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抗诉权利的一种剥夺,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就审判实践的惯例,宣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立即放人很容易造成获释后的被告人潜逃或拒不到庭,从而导致正常的二审程序无法进行,或在二审判决有罪的情况下,造成罪犯不能及时收监执行,不仅给司法部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浪费了诉讼资源,也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为社会稳定埋下了很大的治安隐患。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在宣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后立即释放,不仅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也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立法精神,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做如下修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释放。”

张连中范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