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权利必有救济”这句直白而内涵深刻的法谚告诉我们:公民行使诉讼权的原动力在于权利救济的需要。研究可诉范围,重点在于厘清“可诉”的内容,即公民就哪些事项可以提起诉讼。本文以权利形态的法理分析为切入点,阐明公民诉讼权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社会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因而,任何人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据此,我们可以将可诉范围界定为:只要公民认为自己的社会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是某种社会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确认,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采用价值分析方法,阐释可诉范围的研究背景,即公民诉讼权理论研究。第二部分通过对公民诉讼权与可诉范围之间的关联性分析,重点论述可诉范围的具体含义及其范畴。第三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首先将我国的可诉范围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可诉范围进行横向比较,找出差距;其次以我国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为线索进行纵深比较,看我国可诉范围的变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有可诉范围的弊端,提出重塑可诉范围在三个方面的进路:一是建构宪法诉讼,用宪法保障公民诉讼权的实现;二是扩大民事诉讼可诉范围,确立“只要有诉之利益,就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的观点;三是扩大行政诉讼可诉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纳入可诉范围。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分析,真正拓宽我国公民的可诉范围,以保证诉讼权这一基本人权从制度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