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邓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但这种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机制在实践中却存在“四多四少”的问题,即案件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主犯和职务犯罪分子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造成该工作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原因,有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因素,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不上,导致查处案件的条件和时机丧失,无法进入诉讼阶段的原因,如何避免上述情况,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挥应有的效用,笔者认为应从完善程序、信息共享、强化监督三个方面入手。
完善程序是前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没有涉及到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而且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比较大,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应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体条件、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此外,尽快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要尽快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刑事证据的诉讼效力,以及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效力和适用规则,从而推动刑事诉讼进程。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并经审查认为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就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
信息共享是关键。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参与联席会议。目前的联席会议大多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应该考虑同时由反贪、渎检以及预防等部门共同参与,以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惩治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还应当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起“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有利于及时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防止以罚代刑,进一步夯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公安、检察、监察机关都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各级政务网推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并制定相关的信息平台管理实施办法,对平台涉及的单位、信息录入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平台应用的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强化监督是保障。应落实专人负责监督。当前,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仅仅能保证办案需要,有的地方甚至要干警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任务。大多数检察机关都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形,干警们的主要精力都是放在刑事犯罪案件上,对行政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了解知悉度有限,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功效。因此,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还不成熟的条件下,应当落实专人负责了解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化培训,提高监督质量,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尤为密切。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发生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担负法律监督职责,不仅要做好刑事法律工作,还要做好行政法律监督工作。如果行政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中,存在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抄送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笔者建议可以同时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待问题查清后依法作出处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