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行政机制研究
摘要:以对一个城市交警大队的调查为基础,展示交警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概况、程序,并从微观层面分析交通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角色与功能。基于对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合理性与目标合理性之评判,揭示了交警解决纠纷职能的内在价值冲突,确证了其形成与发展的现实根据。从久远的前景看,我国交通事故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必然过渡到法院诉讼与社会保险;但在当下,以行政权力解决纠纷应当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应对机制。
[关键词]交通事故纠纷;交警;行政机制
从1951年至2002年的50年间,交通事故纠纷增幅高达112倍之多,已构成当下我国民事纠纷的一大来源[1]。在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体系之中,行政机关—交警部门的调解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长久以来,只有交警部门无法调解的事故纠纷才会流入当事人自决的空间或者法院诉讼轨道。与普通民事纠纷均可由人民调解解决不同,交警部门已经受理的纠纷不在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之列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