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讯问宜在看守所进行

左小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但二者均未明确对被拘留的人进行刑拘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的地点,这导致司法实践中,部分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并让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后,就直接就地开始进行讯问。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因为一线公安民警主要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并不擅长看押犯罪嫌疑人,且没有足够警力用于看守犯罪嫌疑人。

二是实践中讯问的地点多在派出所或刑警大队的讯问室,讯问期间无专人或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办案的情形。

三是由于讯问的地点多不能将民警和被拘留的人、警用械具、作案工具等进行有效地隔离,易发生被拘留的人自伤、自残或攻击、伤害民警等其他意外情况。

笔者认为,刑拘后24小时内的讯问最好在看守所进行,以利于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也利于确保办案民警严格依法办案。

首先,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机关,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是由武装警察部队来担任的,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安全。

其次,在看守所讯问有利于遏制打骂、体罚、虐待嫌疑人现象。讯问民警在看守所内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时,处于看守所其他成员的监督之下,这对那些有意进行刑讯逼供的民警本身就是一种威慑。此外,看守所讯问室的布局和设置都会在民警与被讯问人之间以铁栅栏等进行有效隔离,其环境使得民警难以实行刑讯逼供。

第三,看守所可以有效清除可供犯罪嫌疑人行凶、脱逃、自杀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物品,而对人犯及其活动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可以有效避免前述意外情形发生。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