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在立案后宜转换为询问笔录

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都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包括其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时,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

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均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单纯就证据效力而言没有高低之分。从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在相当数量的案件中,两种笔录均可进入侦查卷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有人据此认为,既然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一样都可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从降低办案费用、提高办案效率考虑,在初查阶段询问过的证人、被害人,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就没有必要再将已经制作好的调查笔录转换为询问笔录。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极为片面的,而且对侦查、起诉及判决阶段的工作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刑事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收集并运用证据的过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审理判决等各项活动都离不开证据,并且要求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将调查笔录在立案后转换为询问笔录,可以更好地认定伪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的客观方面,首先是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如果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或者案件判决确定之后,则不能构成伪证罪。这样,我们不难看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在防止、制止翻供、翻证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很大区别的。简言之,因为调查笔录所获取的言词证据在立案之前,即使出现虚假证词或者有意图陷害他人、隐匿证据的情况,也无法追究当事人的伪证罪刑责。因此笔者认为,立案后,如果针对重要的被调查人及时发出询问通知书,把重要的调查笔录转换为询问笔录,不仅能进一步固定证据,同时还可以用伪证罪作为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这对防止当事人的翻供、翻证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

(作者单位: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王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