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表现,它像一颗大毒瘤,严重侵害着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与社会的公义正气对立。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现象深恶痛绝,如果不惩治和预防犯罪,就会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甚至葬送我们国家和民族大业。职务犯罪形成的内外因的复杂性,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建设的针对性以及社会与群众广泛参与的重要性,预防职务犯罪只有多管齐下,打防并举,方能形成稳定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本文尝试对如何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是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应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着眼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着眼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建立和完善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他们绝大多数都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人私欲膨胀,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三是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历史经验和事实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形成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国家公职人员发生的腐败现象,无不和“权”字有关。越是权力集中而又缺乏制约的部门、单位,发生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就越多。为了切实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防止以权谋私,就必须建立对权力进行约束的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套多层次、多形式的对权力运作的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党内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从理论上讲,这一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备,然而在实践中,其应有的监督效力仍未能完全发挥。
四是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审计、财政、税务等制度
要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依照《审计法》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其会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我国审计机构的力量还比较薄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审计机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制度上保证其独立行使财会监督的职权。
要严格财务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不弄虚作假,实报盈亏,要加强对支票、印章、凭证的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禁设小金库。要加强物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的保护。
五是完善职务犯罪司法制度,依法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预防虽然是治理犯罪之本,但其实施的形式较为温和,对犯罪的控制主要表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渐进影响作用,并不足以阻止所有犯罪发生,而严格规范公正有力的执法措施则是一种威慑性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环节,是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措施。预防只有获得惩治的有力保障,才能发挥其充分有力的功能。
加大刑事司法力度,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人。刑事司法,是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的司法对策。从检察工作中表明,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及时准确地打击复杂多变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犯罪活动。这就要求我们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并不断更新、充实侦查队伍和技术装备,并要长期建立和健全经济犯罪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方便群众、震慑打击犯罪行为人等方面的优势。
综合来说,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理顺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是需要全社会齐手共同努力的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运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充分调动和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我国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防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的根本出路。
吉先洁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