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与鉴定的区别――兼对《刑事诉讼法》第104条、105条的质疑

勘验、检查与鉴定的区别——兼对《刑事诉讼法》第104条、105条的质疑

摘要:勘验、检查和鉴定由于同为对实物证据中所包含的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的信息认识和发掘的证据调查方法,因此,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多有“勘鉴不分”的问题。将二者区分开来的关键是鉴别概念的引入。勘验、检查是为了发现和感知,鉴别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则由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和105条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

关键词:勘验;检查;鉴定;鉴别;实物证据

勘验、检查自产生以来,就与鉴定相生相伴,交织在一起。①这主要是因为勘验、检查与鉴定同为对实物证据的调查方法,都是对实物证据中所包含的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的信息的认识和发掘。在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多有存在“勘鉴不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笔者发现,在我国有关勘验、检查与鉴定的区别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一个有趣或者称为奇怪的现象,就是在论述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的时候,大都能够准确或者基本准确地将勘验、检查与鉴定区分开来。“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接观察和测量时所作的如实记录,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而鉴定结论则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某种特定事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