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鹏程
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
首先,审前程序值得研究的第一个问题是结构问题。审前程序的结构,实际上中国与西方是不一样的,而且西方的审前程序结构也经过了一个历史发展变迁的过程。所以可以通过比较中西方的审前程序的结构,来确定中国的审前程序的发展模式。我认为,中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种诉讼流程控制模式,而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一种分权制衡的控制模式。在中国,公安机关是侦查的主体,检察机关是公诉的主体,同时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关,这一点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审前程序仍然维持了三角形的模式,而中国是一种流程式的线型结构模式,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
其次,是审前程序的任务问题。审前程序最基本的任务是要查明犯罪事实,明确犯罪嫌疑人。从性质上来说,审前程序基本上是一种行政法的程序。当然,如何加强司法控制,中国的模式同西方不一样。检察机关以加强检察监督的名义来开展司法审查,这是基于对西方审前模式的肯定和合理借鉴为前提的。一方面,西方国家由强调人权保障发展到强调司法效率意义,这是整个20世纪后期西方司法改革的主要倾向之一。因审前程序可以在审判前分流大部分案件,具有加快诉讼进度、提高诉讼效益的价值而日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在西方国家,治安法官成为共同选择,对于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一些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都由治安法官进行裁判。因此,在目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这种三权制衡选择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审查,引入审前程序中的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