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特点及预防对策浅析

作者:郑瑾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道,”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青少年是一个民族的希望,用法律来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用教育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宋庆龄先生曾经说过,什么事情都可以等待,但少年儿童的教育不能等待。因此,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已是刻不容缓。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特点

从某地有关统计数字报道情况为例,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特点主要有5种:

1、从犯罪类型来看,主要以侵财型犯罪和人身伤害型犯罪为主,特别是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这三种犯罪为主。在2005年犯罪的69人中,犯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罪的就有40人,占57.97%。2006年犯罪的83人中,犯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的有44人,占53.01%。2007年犯罪的87人中,犯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的有46人,占52.87%。同时,犯罪类型渐趋多样性,在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中,所涉及犯罪罪名只有10种罪名,2006年就上升到12种罪名,到2007年就上升到15种罪名。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有的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某市曾经有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文化程度均不高,辍学少年人数居多,大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均只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有些是文盲。而那些具有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往往也是未上完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就逃学在家,因此其实际文化程度更低。

6、从地域范围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以本地人犯罪为主,外来人口较少。据报道某地三年来,外来人口犯罪人数有51人,占总人数的21.34%。县市以下城镇以农村未成年人为主,在总共犯罪的239人中,属于城镇居民的只有15人,只占总数的6.3%。

二、预防对策

从许多案件和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与其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期的到来有密切关系,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期,正是其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这个时期得不到正确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进行有效预防,那么在鱼龙混杂的社会大潮中,便会难辨真伪,最终导致迷失方向,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的教育预防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必须实现全社会教育预防的大格局,才能收到整体预防效果。同时,预防的对策和措施必须针对青少年的特点来制定,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之则势必收效甚微,事倍功半。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

1、重视家教方式,正确引导亲情。家庭是孩子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天然教师。而大量的事实表明,恶劣的家庭环境和不称职的父母是导致孩子犯罪的直接原因,具体表现为一是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和要挟手段不断升级,插足社会后,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足自己心理上的”不平衡”;二是有的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在攀比风趋势下,一些孩子便于去偷、抢;三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满嘴脏话,在家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四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使孩子的心理产生偏曲;五是父母的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六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马卡连柯曾经说过:”教育是一个意义最广泛的社会过程,一切都需要教育,人、事物、现象,但是,首先和最多地需要受到教育的,则是人。其中占第一位的是父母和教师。”从无数事例说明,家长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子女的素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家长的教育,提高家长的素质,改进家庭教育方式,家长要加强和子女的情感沟通,让孩子感受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爱,驱散阴暗的心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家庭生活环境,给青少年儿童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引导青少年把课余时间的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正当活动中去。家长也要学习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民主、相互尊重、充满善意的关系,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让孩子充满青春的阳光和活力,健康幸福地成长。学校和社会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来提高家长的素质,比如学校或社区开办”家长学校”,或有关部门和家长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2、加强法制教育,优化成长环境。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优化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构筑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系统工程。

首先必须优化学校的法制教育氛围。学校要结合实际,以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为载体,扎实抓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学校建立护校队,配备治安管理人员,从而大大增强了自防自治能力,预防案件发生。建设宣传阵地,校园内处处见法,使校园环境更具有激励作用。校内设置名言警句、名人画像、黑板报、专刊、文化橱窗、读报栏,开辟法制教育专栏。

其次必须优化周边和社会环境。公安、工商、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进行清理整顿,学校附近的游戏厅、录像室、网吧等不健康场所,要坚决关闭,其它青少年娱乐场所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净化社会风气,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

3、关注心理疏导,拓宽教育渠道。除了客观方面,青少年的主观内在因素才是决定因素。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但他们往往自以为长大成人,可以和大人们一样生活,常常模仿大人的生活,抽烟、喝酒、打牌、谈恋爱,等等,以此证明自己已经成人。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精力旺盛,天性好动,但理性认识薄弱,逞强好胜,偏激任性,生理上早熟,心理上滞后,极易造成心理上,感情上逆反。当面对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实际上他们极其渴望得到理解、得到答案,渴望有归属感,此时,在学校和家庭这两个重要的沟通管道被堵住后,他们不知如何来应对,便只有向社会、向同龄人倾诉心声,而社会上的某些人正是利用了这一心理,诱使他们加入小团体甚至黑社会性质组织,让他们从学校中的”边缘化群体”蜕变为社会上的”边缘化少年”,形成了许多错误的价值观,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等等,从而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因此,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拓宽社会教育渠道,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大家庭式的教育格局。广州中院的做法就值得借鉴,该院从90年代中期就开通了”羊城青年热线”,由少年审判庭法官和律师、心理专家回答青少年的提问,帮助他们打开”心结”。还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少年审判庭和团市委权益部在广州十几家中学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通过举办法制知识讲座、参观少年犯管教所、旁听典型案例庭审等活动,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经验。又如全国许多中小学校普遍聘任政法部门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通过青少年身边的现实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帮助他们分辨是非,引以为戒,从而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增强了防御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细化法律条规,增强操作系数。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当中,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增多,而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又很难收到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力,防范不足,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完善立法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国外许多国家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易于操作。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作者简介:

郑瑾江西省靖安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