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渎职侵权案件成案率不高的原因

笔者手中有一组数据,某县检察院自2002年1月到2004年底,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计31件36人,而立案查处的仅有7件7人,从受理情况看,较前三年呈明显上升势头,而从立案查处情况看,大部分线索没能成案,呈下降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就其主要原因作粗浅探讨。

1、主观上对查处渎职犯罪有畏难情绪。我国《刑法》将渎职犯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但仍然改变不了渎职犯罪主体缩小的事实,《刑法》中涉及渎职的新罪名是多了,但查处起来困难较大,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据有关数据显示,有的基层检察院多年来渎职侵权案件办的很少,有的基层检察院年立案数甚至为“零”。究其原因,办案机关中存在的畏难情绪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检察机关对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解决的办法不多,办案中信心不足,缺乏勇气,思路不开阔,初查、侦查准备不充分,总体办案水平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

2、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在不少人的眼中,往往把一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受贿等经济型犯罪看作是腐败,其实一些国家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其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应当说渎职犯罪的蔓延和发展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

3、检察机关自身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力量薄弱。由于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一年也查不了几件渎职侵权案件,因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就产生一些认识和倾向,愿意把侦查力量向反贪污贿赂方面倾斜。

4、法律宣传不够,群众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在法律宣传中对涉及渎职侵权方面的法律宣传不多,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对哪些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不太清楚,往往把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也向检察机关举报,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检察机关往往要对其中的大部分举报进行初查,因而就形成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确是不少,但能成案的不多,成案率较低,而且还牵制了检察机关有限的查案资源。因此,获得高质量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是确保成案率的重要因素。

刘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