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刑拘在逃犯暂缓报捕机制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据此可知,逮捕事实上是对刑事拘留的一种评判,对继续羁押侦查的一种支持或否定。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批准逮捕应具备“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两个条件,其证据要求明显高于刑事拘留的所要求“重大嫌疑”。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到案后侦查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查明其初步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检察机关不能作出批捕决定。因羁押期间侦查机关已具备基本侦破条件,所发生的犯罪事实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得以初步印证。尽管刑诉法证据规则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实践中,通过强大的政策攻心,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为破案提供诸多有利线索,如有利于获取证人证言、威慑同案犯、印证相关证据、确立侦查方向等。然而,对刑拘在逃犯,侦查机关无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关有利线索,案件侦破条件欠缺,许多案件难以继续侦查,导致基本事实、证据一时无法查明,刑拘上网追逃则是此时可利用的有效继续侦查手段。但若此时侦查机关依法律程序先行报捕,检察机关依法只能作不捕决定。因犯罪嫌疑人不到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亦无法具备,案件又确有继续侦查必要,侦查机关却已不再有对外逃犯请求当地侦查机关配合或通过网上追逃手段,将犯嫌人缉拿归案的法律依据,结果是事实上妨碍了侦查继续,很大程度上放纵了犯罪,造成案件不了了之,对重大恶性案件而言其社会影响更是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刑诉法应明确刑拘在逃犯暂缓报捕规定。

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谢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