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审查批捕工作中,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审查批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刑事立法不健全。首先,虽然刑诉法中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在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尤其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准确运用。其次,由于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和解制度,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但作为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检察机关执行难度较大。再次,侦查机关对侦查和审查批捕中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尚无撤案权,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无论是否当事人达成谅解都移送批捕或起诉,而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期间即使当事人愿意和解也无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
(二)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目前有些地方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贯彻始终。
二、解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刑事立法,确保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措施于法有据。具体规定逮捕、不逮捕的条件,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便于执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对于可以从宽的普遍情形,如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亦应明确范围。
(二)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联系机制。可以实行案件的分类办理,对未成年人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办案人员的特长,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办理。实施繁简分流,加快工作方式的创新。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对审查逮捕意见书,应在分析事实证据之后,对有无逮捕必要作重点阐述。加强对逮捕案件最终处理的跟踪,根据案件的最终判决、处理情况,对有逮捕质量缺陷的案件进行定期检查评析。对虽不属于错捕,但质量有缺陷的案件,也要在考评中予以反映。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诉讼环节中应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徐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