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围绕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对话

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围绕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对话

[中]施鹏鹏[法]西尔维·西马蒙蒂

一、对话的背景

西玛蒙蒂教授和笔者是两位较早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介绍到中国的学者。2007年,我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刊发了题为《法、意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兼论美国经验在欧陆的推行与阻碍》的文章[1],较详细地分析了法国和意大利在引入美式辩诉交易制度时所遭遇的困难及所进行的调整。2008年,我又在《现代法学》刊发了题为《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述评》的文章[2],详尽地介绍了法国在建立及完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所进行的种种努力,并通过各种实证数据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法国所面临的种种挑战。西玛蒙蒂教授也在这一领域作了诸多研究。2008年6月19日至21日,受中国检察官协会之邀请,西玛蒙蒂教授在浙江绍兴出席了“认罪答辩程序改革”的国际研究会,并以“‘法式辩诉交易’: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考察”(LE?PLEABARGAININGALAFRANCAISE?:LACOMPARUTIONSURRECONNAISSANCEPREALABLEDECULPABILITE)为题作了大会主题发言,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但坦率而言,西玛蒙蒂教授和我在许多观点上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是对立。我们在费尔兰·布朗刑法研究中心有过数次直面的交流,西玛蒙蒂教授的许多观点对我颇有启发。本文主体部分便是我们交流的结果。法文部分由我翻译,原文经西玛蒙蒂教授审校并授权发表。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制度框架

在进入主文之前,有必要对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制度框架作一简要介绍,以避免之后的对话缺乏必要的材料支撑。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是法国于2004年所创设的一种新型诉讼处理程序,即如果检察官和被告在罪责、量刑选择及幅度等几个基本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并经被告同意及审核法官批准,直接产生效力,不再进行冗长的庭审,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有效节约一些相对简单刑事案件(轻罪案件)的庭审时间,以使司法人员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去应对那些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典》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运作进程及保障机制等作了较为详尽地规定。

首先是适用范围。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其次是运作进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被告认罪;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法官审核。

·被告认罪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启动的根本前提便是被告“承认所被指控之犯罪事实”(《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原则上,声明必须以言辞形式作出,且律师必须在场。但在由“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情况下,认罪声明也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5条之规定,“(在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程序中),被告可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向共和国检察官寄送挂号信并要求回执,声明其承认被指控之犯罪事实并要求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在量刑建议方面,共和国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建议执行一个或数个主刑或附加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1款)。但法律也设置了若干限制:其一,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及幅度应合乎刑罚个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格、收入及负担等;其二,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则刑期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其三,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罚金刑,则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罚金数额;其四,如果检察官建议适用无缓刑之监禁刑,则应向被告详细说明量刑是否立即执行或传唤至执行法官前以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

·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

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被告有十天的思考期限,以决定是否接受该量刑建议。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告知被告享有这一思考期限。但被告在思考期限内不得要求解除相关的人身强制措施。共和国检察官得在提出量刑建议后将被告送往自由与羁押法官处,由该法官下令对被告进行司法管制。如果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的的一种刑罚是2个月以上的无缓期监禁刑且共和国检察官已提议立即执行该刑罚,则自由与羁押法官应下令对被告进行先行羁押,直至当事人再次被传唤至共和国检察官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0条)。在十天的思考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对量刑建议作出答复:如果被告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向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的法官提出审核申请。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最后一个阶段,即审核阶段;但如果被告拒绝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依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议会辩论中对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的说明,“无证据效力的材料指的是在检察长办公室运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获得的材料,而不是在宪兵队或警察局运作相关程序所获得的材料”。[3]因此,被告之前在宪兵队或警察局所作的各种声明尤其是认罪声明依然具有证据效力。

·审核阶段

如果被告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审核阶段。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指派的法官得依共和国检察官之请求举行公开庭审,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陈述说明,并作出审核裁定。依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审核法官应着重审查如下三个基本要点:其一,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其二,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适当性,即所建议之量刑是否与犯罪情节及被告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例如,律师是否在整个程序的运作过程中都在场、被告是否享有十天的思考期限、检察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被告是否自主、明确承认了有罪而非受到外来的压力等等。如果审核法官核准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应作出核准裁定。该裁定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但如果审核法官拒绝核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检察官应可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

最后则是保障机制。《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设置了两种保障机制。其一是律师的有效参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许多诉讼权利,如接受职业法官正式庭审的权利、对质权等,因此,为了防止检察官利用辩诉交易强迫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并防止无罪的被告人违心认罪,法国立法者确立了较完善的律师参与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4款之规定,“(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不得放弃律师协助权”。律师应在程序的任何阶段现场为被告提供兹询和帮助。律师也享有较广泛的权力,例如案卷查阅权以及与当事人进行秘密交谈的权力等;其二则是上诉机制。上诉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所普遍公认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纠错止纷及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因此,为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可能出现的畸变和偏差,法国立法者亦构建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上诉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1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如不服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之法官所作出之裁定的,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抗诉”。但如果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则审核裁定产生既判力。

三、是与非:围绕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对话(因版权之故省略)

(一)为何创设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美国化”的产物抑或其它?

(二)差异与特色

(三)践行效果考察

(四)冲击与挑战

(五)中国可能的借鉴

四、简短结论

(全文共3万字,载《法国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研究(第一卷)》(法律改革:走向新的程序平衡),西玛蒙蒂、施鹏鹏著,2009年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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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鹏鹏(1980-),汉,福建晋江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比较法。

**西尔维·西玛蒙蒂(SylvieCimamonti),法国埃克斯·马赛三大(UniversitéPaulCézanneAix-MarseilleIII)著名刑法学教授,埃克斯·马赛三大费尔兰·布朗刑法研究中心(CentrederechercheenmatièrepénaleFernandBoulan)主任。

[1]施鹏鹏:《法、意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兼论美国经验在欧陆的推行与阻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第110页至第120页。

[2]施鹏鹏:《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第174页至第186页。

[3]Assembléenationale,débatsparlementaires,3eséancedu22mai2003,JournalofficieldelaRépubliquefran?aisedu23mai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