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违规将机动车车主致死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

尹希奎赵雪莲

基本案情:

张某骑自行车将自己的女儿送到学校后回家,沿着公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行至路口,准备横穿公路,当张某的自行车前轮已经超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时,适逢苏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的前轮撞在张某自行车中部,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行六七米,张某被撞入路东的排水沟里,未受伤。而苏某因头部着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此案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张某驾驶的是自行车而不是机动车,主体不适格。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所以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张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辆,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两车的撞击点在机动车道内,认定张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避让在其本道内正常行驶的张某,属于违章行驶,以致两车相撞,苏某残废的严重后果,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能够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而言指的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但非驾驶机动车辆的人也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