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长均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类罪进行排列,其中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章的顺序互换,即第三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调整排序可以突出刑法对公民权利的重点保护。如果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排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前,就能够强化和突出刑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点保护。因为国家和社会的基础与主体是公民,没有公民、没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经济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前提,社会和谐就更无从谈起。所以,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与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护二者之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更重要。
二、调整排序可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立法理念。刑法分则对类罪的排序反映了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的认识与态度。1982年修改宪法时,将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调整到第二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从而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也表明保护公民权利的地位重于国家机构,反映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当下的中国,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法律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基本出发点。适当调整刑法分则体系,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犯罪置于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之前,不仅符合宪法精神,而且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立法理念。
三、调整排序契合当代刑法改革的人权保障主题。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更包括对犯罪人以外的广大公民人权的保障。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围绕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权,大规模的刑法改革在全世界范围展开。1992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分则中都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放在首要位置。将侵犯公民权利方面的犯罪置于分则首位,反映了重视公民个人权利的法律价值观。我国现行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尚存不足,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调到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之前,是弥补这一不足的途径之一,同时也契合当代刑法改革的人权保障主题。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