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既是党和政府宣传政策、联系群众的重要阵地,又是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的集文化、教育、娱乐为一体的重要媒介。近几年来,广播电视系统职务犯罪出现多发、群发态势,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本文拟以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含所属基层院)近两年来查办的广播电视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剖析发案的特点、原因,探讨防范对策。
一、广播电视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3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广播电视系统职务犯罪案13人,其中: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2人,受贿案3人,贪污案8人;仅贪污、贿赂案的涉案金额约180万元。剖析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权钱交易,暗吃回扣。这类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主要领导、主管采购的领导和人员身上,一般是以感谢费等名义收取,也有的是明目张胆地向供货方、工程承包商索取,或者在商定价格的基础上提高发票价格,再以回扣的名义从供货方“拿”走。如:该市某广播电视局局长和一名副局长,分别多次收受供货单位经理以“拜年费”、“祝贺新房装修”、“感谢费”等名义所送的现金;某局长在工程建设中收受承包商所送的8万多元财物。
(二)擅设金库,集体私分。此类犯罪往往打着为职工谋利益的旗号,以集体决定的名义公开地化公为私,一般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由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2001年,该市某广播电视局在违反有关规定设立政企一体化的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后,将原预算外收入项目全部转为公司收入项目,并在此基础上擅自设立“小金库”,逃避监督。从2001年11月至2004年6月11日止,该公司“小金库”总收入达711万余元,总支出达440万余元;支出中,经局(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以奖金、补贴、津贴等名义发放给个人达336万余元(其中,5名局领导等班子成员各分得5至9万元)。
(三)巧立名目,侵吞公款。这类犯罪一般发生在手握财权的主要领导、出纳、财务身上,或者有关人员“人人有份”。2002年12月,该市某广播电视局正、副局长4人参加港澳五日游,到了香港机场,便将用公款兑换的港币分给每人1000元作为零用钱;逛商场时,4人又一致同意用公款给每人购1台微型摄象机(价值5300元)。回国后,上述开支以会务费、业务招待费等形式予以报销,但摄象机未入单位资产账。2003年,该市某广播电视局局长购买了价值4450元的索尼数码照相机1部归个人使用,之后利用“一枝笔”的大权以“办公用品”名义在单位报销。
(四)个体犯罪与群体犯罪并存、交织。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是领导成员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立案查办的13人中,有2名局长,其余多是副局长、财务科长。有一个局正、副局长5人参与,1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4人因情节轻微被作不起诉处理后,分别被免掉党政职务并受到纪律处分。“一把手”带头违法犯罪,既表明单位“头号权力”异化,会产生严重的不良示范作用;又表明单位管理相对失控、混乱,为孳生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二是个体犯罪与群体犯罪并存、交织,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看,都加剧了犯罪的危害性。三是群体犯罪既有非同盟性质的“暗箱*作”,也有同盟(领导集体决定或明知)性质的“阳光作业”。前者线索稀少,取证困难,查处不易;后者理由堂皇,界限模糊,法难责众。
二、广播电视系统职务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背弃宗旨,权力异化。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部分领导逐渐丧失了理想信念,迷失了政治方向,为了个人利益、少数人利益和单位小团体利益,背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丧失了原则,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二)利欲熏心,漠视法纪。一些领导干部口是心非,台上说一套私下做一套;利欲熏心,漠视法纪,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不惜以身试法;以劳苦功高自居,自以为多“占”有理;心存侥幸,难以自控,“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
(三)政企不分,官商一体。在社会急剧变革与转型时期,政策、法律与快速变化的社会实践之间矛盾加剧,不仅使一些人感到可钻的“空子”较多,而且使一些人以打“擦边球”的形式来掩饰违法犯罪行为。从目前的管理和经营体制看,广播电视资源是垄断性资源,国家严格限制私人资本以独资、合资或股份的形式进入。但一些广电局置国家有关禁令于不顾,违规设立公司,并采取局、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政企不分,官商一体”运行模式,从而形成了非法利益格局的“怪胎”。其实质和目的,就是将预算外财政收入转化为公司收入,再化整体利益为单位和个人利益,逃避监督,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监督缺位,形同虚设。一是逃避财政监督。将预算外收入转化为公司收入后,大大弱化了财政监督力度。二是逃避财务监督。大量收入流入“小金库”后,“一把手”和财务主管直接经管“小金库”资金,形成了没有“阳光”、个别人掌握的“暗箱”。三是民主制度形同虚设。“一把手”不认真对待一些干部职工对违规行为的意见,我行我素,反而以“阻挠改革、给组织出难题、闹不团结”等为由责难。其他领导明哲保身,甚至丧失原则,共谋私利。
三、遏制广播电视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最大限度地铲除孳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一要加快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杜绝“官商不分”,有效防止党员领导干部陷入非法利益格局。利用行政管理职权与垄断资源相结合形成的利益主体,不仅使大量预算外收入流失,而且使国家对垄断资源的管理、监督形同虚设。因此,要特别防止行政管理与垄断资源相结合形成的利益“怪胎”,限制特殊利益扩张,防止非法利益膨胀。二要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起对公共权力的外部约束、监管机制。尤其要加强对完善预算外收费集中管理和监督机制的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将垄断性资源形成的预算外收入实行直接入专户的集中收费和管理办法,通过限制和分割权力,断绝单位设置“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三要进一步健全专业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立体监督网络,实行公共权力运行的“阳光工程”。尤其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坚决铲除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极易孳生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土壤。四要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都存在对“实权者”尤其是“一把手”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限制和分割权力,这就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比较科学、合理、可行而且具有较强刚性的工作程序,形成以权力对抗权力、人人有权监督但又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二)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尽可能提高职务犯罪成本。通常而言,人们采取某个重大行动总是要自觉不自觉地权衡得失,考虑成本与收益。实施职务犯罪的人更是精于算计,决不会甘心做“赔本生意”。违法犯罪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一定是有更高的风险报酬在招手,他们才会冒险“走钢丝”。当然,主观上认为“划算”的事情最后不一定真的“划算”,还要看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监督有力容易暴露,如果查案有力容易突破,如果惩治有力而使之得不偿失,这无疑就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对职务犯罪尤其是群体性职务犯罪查办不力、打击不力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就在客观上降低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收益,助长了犯罪发生。加大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力度,检察机关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搞好法制宣传扩大举报线索来源,要从人员素质、装备水平等方面提高办案能力,要克服各种干扰和困难依法行使检察权,尽最大可能减少“犯罪黑数”,并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应有制裁。但是,单靠检察机关是很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党委、政府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机关,以及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形成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三)加大教育和预防力度,增强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前面谈的都是从改善外部条件着手遏制职务犯罪。我们不能忽视和否认环境对人的强大感染力、改造力,但是内因才是根据,适当的温度只能使鸡蛋而不能使石头孵出小鸡。同样握有实权,为什么有的腐化堕落、违法犯罪,而有的却洁身自好、忠实履职?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不同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等内因在起作用。为此,一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的监督意识、公开意识教育。使他们切实认识到,自觉接受监督、落实政务公开,不仅是民主和法治的需要,也是公平和公正的需要,更是保护自己不“滑”向违法犯罪的需要。试想,在很多眼睛盯着的阳光下,即使有“贼”心,还有多少人有胆量伸出“贼”手并能够得逞?因此,要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监督就是保护,就是支持,就是关心,从而自觉接受监督、欢迎监督,而不是千方百计逃避监督、弱化监督。二要加强对各级公职人员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并结合行业、职位特点进行基本的做人准则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官德”意识,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地位、权力、利益,形成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负责的良好风尚。三要加强新时期的艰苦奋斗、反腐倡廉教育和法纪教育、警示教育。一方面,使公职人员能够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使公职人员自觉坚持执行各种工作法规和管理制度,在执行和落实制度上逗硬。四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单位领导班子中,“一把手”始终是关键。要在选好、管好“一把手”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和公示制等,防止权力过分向“一把手”和少数实权人物集中。
利己来自于人的欲望,是人的本性,无可厚非。但欲望与贪婪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欲望推动人努力工作,而贪婪则使人走向歧途。从这个意义上说,防止公职人员转变为罪人,就是要防止人人都有的正当欲望,在经意与不经意间转变成万恶之源的贪婪。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内外(因)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法治与德治并重,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构筑起三条防线:一是深化改革强化监督,使人不易实施犯罪;二是依法打击严厉惩处,使人不敢实施犯罪;三是加强教育提高素质,使人不愿实施犯罪。
陈珍建伍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