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颜梅生来源:检察日报□颜梅生
李虹素有饲养宠物的爱好,尤其喜欢养一些别人所没有的宠物,以显示自己有本事。2008年1月3日,闲来无事的李虹在逛街时,无意中发现有人出售野生蜂猴,便购买了一只作为宠物饲养。半个月后,带着蜂猴四处炫耀的李虹被警察查获,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并没有走私、贩卖、杀害蜂猴,购买蜂猴也不是为了牟利,仅仅是出于玩赏,且将蜂猴饲养得好好的,怎么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是一种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所列行为之一,就可以按对应的犯罪处理。其中的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案中,李虹的行为与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吻合的:
首先,蜂猴属于哺乳纲灵长目懒猴科,分布在云南、广西南部。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蜂猴是I级珍贵、濒危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李虹未经批准收购蜂猴,侵犯了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秩序。
其次,李虹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尽管李虹的目的仅仅是出于玩赏,蜂猴也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且被饲养得好好的,但这并不能否认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购买濒危野生动物的便构成该罪,而不论行为人的目的、意图。
再次,《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应当立案,李虹的行为当属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