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罗某无事可做经常在街上游手好闲,一天在银行门口盯上了一个刚取过钱的中年男子李某,于是就心生歹念,在一个小店内买了一个剃须刀片,准备在人多的地方趁李某不注意划破他的提包把钱盗走。当李某走到一个热闹的卖场时,罗某觉得用刀片可能划不破,于是就趁李某不备从后面把提包抢走了,包内有现金3000元以及一些银行卡、证件等。李某发现包被人抢走了,就开始大喊,后来在群众的帮助下及时报警将罗某抓获,警察在罗某身上搜出了剃须刀片一个,以罗某抢劫罪的起诉意见移送至检察机关。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符合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罗某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携带的微型刀片是否是凶器应当视情况而定,在本案中罗某携带的微型刀片在抢夺的过程中并没有发挥作用,不应认定为携带的是凶器,所以罗某应当认定为构成抢夺罪,而不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抢劫罪立案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6/52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