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检察宣传与法律监督的良性互动

5年诉讼,三级检察机关两次抗诉,三级法院六次裁判,使一起小小的民事案得到了公正判决,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形成强大的合力,使眼看要成为一纸空文的胜诉判决得以兑现,从而最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检察宣传如何与法律监督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共同拓展深度和空间。

艰难诉讼,历时5年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

李文民(化名)系原四川省简阳市真空泵厂社队农机人员,因长期从事拖拉机驾驶导致耳聋,不能再胜任该工作,经研究同意离厂。该厂根据省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于1996年12月30日上午计算给李文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8237.7元。因当时该厂无现金兑现,又将此款转为筹资款,并出具了李文民交来筹资款的收据。当日下午,该厂由集体所有制转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更名为四川省华西通用机器公司真空泵厂),李文民的筹资款票据随资产、财务一并移交。接收人胡某以仅有票据未入帐、系原厂长乘转制之机急办的为由不予认可。之后,李文民多次凭据要求给付筹资款本息未果,于1998年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纠纷属李文民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据此,于1998年12月9日裁定:驳回李文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50元,由原告李文民承担。

1998年12月28日,李文民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李文民的申诉理由成立,于次年4月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2000年7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检察院抗诉理由不成立,驳回李文民的起诉。2000年9月,四川省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资阳市中级法院再审。2002年6月,资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消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3年2月,原审法院立案决定再审,并于6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于7月作出如下判决:撤消1998年对本案作出的一审裁定;四川省华西通用机器公司真空泵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李文民偿还筹资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宣传介入,使“纸上公正”转化为实际公正

法院对此案作出公正判决,不仅使李文民看到了希望,也给检察院对此案的法律监督工作划上了一个句号。从诉讼监督的角度说,检察院的工作到此为止,圆满结束了。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李文民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简阳市检察院领导和民行科十分重视,多方反映情况并与有关单位协调,但仍然没有任何结果。

究竟怎么办?检察院一直对此案放不下心。一方面,高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使他们很想帮助李文民落实胜诉判决,实现债权,追回血汗钱;另一方面,他们也感到力不从心。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无权再对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或介入。

绝不能让李文民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2003年底,检察院想到了舆论监督。为了解决新闻报道对时效的要求,宣传人员出了一个点子:携带慰问品去看望李文民。这不仅使“旧”事显出了新意,而且从细微处体现了检察院对人民的感情和对公正的追求,与一些人的麻木不仁形成了鲜明对比。

2004年12月29日,简阳市检察院的领导和民行科干警携带现金、大米、食油等来到李文民家,使家徒四壁、一筹莫展的李文民重新看到了希望。

在看望李文民后,检察宣传人员立即发出了通讯报道。1月上旬,法制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四川法制报、四川工人日报、华西都市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分别以《当事人赢了官司未拿到一分钱,检察官雪中送炭解囊相助》、《讨工钱为何怎么难》、《为8000元血汗钱,检察官奋力“抗”争》、《两抗两胜8000元仍拿不到手?!》、《八千“耳聋”费,5年官司难讨回》、《八千元官司打5年的背后》为题作了密集性报道,几乎每篇文章结尾都用上了这样一句话:“但令人痛心的是,李文民至今没有拿到这笔他应该得到的合法收入。”不少报道还从法与情相结合的角度加了尖锐的编后语。除了传统媒体的大量报道,很多知名网站也纷纷披露,使此事迅速传遍了全国。

短时间内的密集报道,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触动了各级领导和法院的神经,从而迅速转化为执行判决的强大压力和动力。在此背景下,法院加大了工作力度,只用很短的时间就执行完毕。2004年1月14日,李文民终于收到了本息及应该返还的诉讼费13000余元。

此后,2004年1月18日,检察日报在头版编发了《为了一个农民8000元生活补助款》,并加了《群众利益无小事执法为民无小案》的编后语;之后,四川日报、四川工人日分别以《讨工钱,检察机关抗诉两次终获胜》、《4万司法成本,换回民工8千血汗钱》为题进行了报道。

2004年1月15日,李文民夫妇来到简阳市检察院,激动地送来了“秉公执法,清正为民”的锦旗。

几点启示,检察宣传与法律监督相互促进

可以这样说,正是检察宣传与法律监督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才使这起艰难的民事维权案件最终能够划上圆满的句号。剖析此案,我们能够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法律监督实践是检察宣传的坚实基础和不竭源泉。此事能够引起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和争相报道,首先得益于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成功抗诉,得益于检察机关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和艰辛努力,得益于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深深情意,得益于检察机关对弱势群体的依法保护。如果没有这些基础,宣传报道无论怎么“提炼”、“拔高”、“精心制作”,都不可能取得这样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在重视检察宣传的同时,更要重视把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做好。否则,一味强调宣传,而忽视创造工作的亮点、特点,检察宣传就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必然缺乏生机与活力。

2、检察宣传是法律监督职能的补充、延伸和完善。我们说法律监督实践是检察宣传的基础,是第一位的,但同时也认为,检察宣传并不是只能被动的反映既成事实。相反,检察宣传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和优势,使法律监督工作做得更加完善、更加突出。这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是一个道理。(1)检察宣传要为法律监督实践出点子、想招数。不仅要跟着实践走,而且要利用自己视点较高、视野较宽、更注重事件的社会价值等优势,积极思考,主动“服务”,从时效性、新闻性、社会性、法律性等角度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工作建议,使法律监督实践更完善、更有新意、更有价值。(2)检察宣传可以弥补法律监督实践“依法进行”的不足,延伸、拓展法律监督的深度和空间。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但舆论监督却几乎不受此限制,因此,可以弥补法律监督实践“依法进行”的不足。就本案而言,检察院抗诉完成后,法律监督职能已经终结,对解决不能执行兑现的问题只能是鞭长莫及。但检察宣传却可以派上用场,通过深度报道继续实施另外一种监督:舆论监督,从而使依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职能得以延伸、拓展,最终达到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的法律监督目标。因此,高度重视检察宣传,充分发挥检察宣传的能动作用,既是检察机关领导者的重要职责,也是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方法。

3、法律监督与检察宣传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检察机关成功办理并成功报道此案,

充分体现了检察宣传与强化法律监督相互促进的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2003年底2004年初,正处于国务院总理指示和全国关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社会大背景下。对此案的报道,不仅使社会更具体了解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重性、讨工资的艰巨性,还指出了依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正确途径。(2)该案的系列报道,对宣传检察职能、树立检察形象,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李文民是弱势群体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为了讨回应该得到的八千多元血汗钱,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诉讼道路,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虽然最终胜诉了,但在力量极度悬殊的情况下,他根本无力把纸上的胜诉转变成实际的成果。为了帮助一个在很多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弱者、办好一起微不足道的案子,检察机关通过不懈努力,千方百计为其主持公道、讨回工钱,充分展示了检察院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形象。(3)该案的系列报道,促进了简阳市院民行工作加快发展。简阳市检察院民行科和办理本案的检察官被荣记三等功;该科因2004年成绩突出,被资阳市检察院推荐到省院记二等功,成为省院民行检察工作联系点,在全省检察系统交流了经验。该科把荣誉和成绩转化为动力,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探索了支持公益诉讼、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离任村社干部拖欠集体款项又不构成犯罪的现象进行了调查并实施告诫制度等新的监督途径,不断拓展依法监督的空间。同时,由于树立了良好的民行监督形象,扩大了影响力,案件线索也不断增加。

陈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