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不同,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有的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在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立案前和立案初审查的讯问,都能态度较好地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却常常翻供。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后期翻供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检察机关职侦部门案件质量的十分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翻供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通过对近几年所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情况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是由其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所造成,其主要有:

一、畏罪的心理。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线索初查和立案突审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其心理防线极易崩溃,慑于法律,不得不做出如实的有罪供述。然而,逃避罪责和企图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当案件进入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思想冷静下来以后,面对即将承受的刑罚,便会千方百计编造谎言逃避惩罚,妄图以此逃避打击。往往就出现在法庭上当庭翻供、编造以前交待的问题是受诱骗、受“逼供”的情况。

二、侥幸的心理。当案件进入侦查过程和以后的诉讼阶段,有些嫌疑人往往会低估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过高估计自己的反侦查能力,认为有些证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取得,有些证据已经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了处置而心存侥进行翻供。

三、强制措施的变更不当。案件侦查阶段,由于嫌疑人往往被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性措施,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被切断,心理受到了较强烈的震慑,一般不易出现翻供。一旦在基本犯罪事实查清后,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与外界恢复了联系,或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受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极易产生翻供的心理。同时,也可能出现一些串供毁供情况。

四、素质不高不讲职业道德的的律师的介入,为诱发翻供提供了便利条件。辩护律师依法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个别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处于贪利、出名等思想,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同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串通案件当事人翻供的情况是有的。从各地处理的违法违规律师案件来看,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

五、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所致。由于在诉讼的不同环节,承办人对一些案件认识不统一,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客观上又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使嫌疑人有充分的时间,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

六、侦查环节固定证据不全。侦查环节固定证据相当重要,由于采取措施不当,使得本应收集同时也能够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固定,或者收集证据不全面全面、准确,使得犯罪嫌疑人等有机可乘,由于自身工作的原因,使得嫌疑人有了翻供的机会。

七、社会不正风气影响和同案人的迫使翻供。由于社会风气不正,对犯罪嫌疑人能供诉自己的的涉嫌犯罪事实和检举立功的行为有一些微词,甚至讥笑、埋怨,有的涉案人员和可能被检举的人员还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各种方式的威胁,在这种种情况下,嫌疑人迫于各种压力,因而翻供。

当然,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翻供原因远不止这些。针对以上情况,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加大反腐败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对腐败分子痛恨的社会风气,这种感情因素,要深入可能产生腐败的单位个人内部,特别包括其亲属和同事。要在全社会形成检举揭发腐败分子的自觉性,使正气上升,斜气下降或消除。办案人员应该有保密意识,在变更强制措施时候,要着重给犯罪嫌疑人强调要对自己的交代内容和检举内容保密,并清楚地给他们讲明泄密后的严重后果。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定要强调侦查部门、审查逮、审查起诉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侦查部门要注意及时、全面、充分调取证据,把握各种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夯实案件的基础。审查逮捕、起诉部门要做到关口前移,充分研究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关键证据是否可靠、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等等,帮助侦查部门建立起一个能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提前撑握可能导致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把可能导致翻供的薄弱环节做实、做强,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慎重变更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的连续性。职务犯罪案件翻供之所以多发于侦查阶段后期和审查起诉阶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这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偏多,使其原有的服罪环境压力被解除,嫌疑人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有机会,有条件去想办法为其出谋划策开脱罪责。也可利用在侦查阶段被羁押时无法使用的关系网、人情网对抗诉讼。因此适用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高压姿态,减少其翻供的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加大对翻供过程中包庇、伪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翻供,多依赖他人的包庇和伪证。因此,加大对包庇、伪证的打击力度是防止和减少翻供的有效途径之一。对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坚决打击,减弱其对案件的干扰,保证案件的顺利圆满地侦查终结及以后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

五、提高办案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加大科技投入,是防止和减少翻供的有效途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翻供的一种惯用手段,是辩称以前所作有罪供述是因为当时回忆错误或者受到精神压力过重,或者说是受到了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甚至刑讯所至。因此,应对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充分使用多媒体举证系统,使犯罪嫌疑人不敢翻供,不能翻供。

六、足够的思想准备。办案人员对嫌疑人可能出现翻供的情况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全面的预见。要对嫌疑人的性格心理进行分析,对嫌疑人社交圈要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拟定相应的对策。

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