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晓 闻之: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定刑之异议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均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相比较不难看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量刑幅度的立法上,尚存在不足之处,笔者拟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从法条规定上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以上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经定罪,行为人应受刑罚处罚的起刑点就是十年,而比其性质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却规定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则没有类似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出于激愤或者义愤杀人的,因不堪忍受长期迫害或者虐待而杀死被害人的,“大义灭亲”而故意杀人的等等,一般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而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处以刑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均处十年以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造成后果相同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却不相同,对主观恶性更大的故意杀人罪反而处罚要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从司法补救措施上看

司法实践中,也许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所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对故意伤害(致死)罪减刑,但由于故意伤害案件发案率极高,如果一遇“特殊情况”就报经核准则缺乏现实可能性。

鉴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在完善刑事立法时,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处罚,也应该像故意杀人罪刑罚处罚那样,直接规定出“情节较轻”这一档次的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