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进入父母居室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解释》对“入户抢劫”的含义、“户”的范围及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情形予以了明确。

被告人明某因好吃懒做、乱花钱而与其继父李某关系不和。1999年5月4日,明某欲去河北打工,向李某要钱,李未给,明某十分恼怒。次日凌晨一时许,明手持铁棍,翻墙进入李某经营的粮油门市部二楼李的卧室,再次向李要钱,遭到李拒绝,明即用铁棍向李某头部猛击三下,因李欲呼喊,明又用手掐李的颈部,致李昏迷。明找到李某保险柜的钥匙,将屋内保险柜内的6.3万元现金拿走,后逃至湖北省竹溪县。李伤后经抢救脱险,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

此案涉及的问题是明某进入其父母居室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保障公民这一宪法权利的实现,维护公民居住生活的自由和安宁,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即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在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入户抢劫”犯罪,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入户,或者利用被害人的邀请与信任以抢劫为目的入户。非法强行入户抢劫的,“入户”是手段,“抢劫”是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罪,既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又构成抢劫罪,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应从一重罪处罚,即按抢劫罪从重处罚;利用被害人的邀请与信任为抢劫而入户的,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却具有非法抢劫的动机与目的,所以构成“入户抢劫”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首先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或者具有非法抢劫的动机与目的,简言之,“入户”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在晚上12点钟以前,未持有凶器进入父母房间抢劫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未成年人、未分家另过的成年人与其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的国情,按照一般的常理,其进入父母的房间都是正常的,故很难准确认定其入户就是为了非法抢劫。本案中,被告人明某系成年人,其深夜持棍翻墙进入其继父李某的卧室,从其进入的时间与方式、手持的工具,再结合本案的结果,可以认定明某进入其父母卧室就是为了抢劫,其入户的“非法性”非常明确,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明某的行为系“入户抢劫”是正确的。总之,我们认为,对于子女进入父母房间抢劫的,是否具有入户的非法性,进而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从子女的年龄、与父母是否分家另过、进入房间的时间与方式、是否持有凶器等方面,同时结合案件的结果,予以区别认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