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虽然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出台了许多措施破解这道难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多都是权宜之计,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诉前财产调查进行探索。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执行困难
目前,在基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案件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占到了60%左右,而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很少能得到民事赔偿,一是由于过去我们过分关注刑事处罚,轻视甚至忽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二是司法活动中,刑事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要受到刑事处罚,人身自由处于限制状态,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以被告人被定罪判刑或无能力赔偿为由,拒绝向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在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才会涉及民事赔偿问题,而刑事案件处理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充分的时间转移财产;四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极少数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极差,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从而导致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保证。
二、诉前财产调查基本内容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财产保全制度,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让公权(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诉前财产调查,掌握其必要的财产信息,为法院执行提供可靠的财产线索,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
我们探索的诉前财产调查是从刑事案件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对被害人负民事赔偿义务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进行调查,调查时应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等人在场,并由他们在财产调查清单上签名。对需提请批准逮捕的,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应进行财产状况调查而未调查的,建议侦查机关调查。对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应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以进一步了解、核实财产状况。当案件起诉到法院时,调查结果也随卷送至法院。这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下,为法院的执行提供财产线索,促使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对已进行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财产,若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转移、隐匿,或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财产而接受转移、隐匿犯罪嫌疑人财产者,应由法院判决他们和犯罪嫌疑人共同对被害人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
三、实践中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一)思想问题。诉前财产调查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的一项工作要求,刑诉法没有相关规定,这势必会增加侦查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转变观念,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
(二)把握实施过程中度的问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诉前财产调查过程中,肯定要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这就需要把握公权力的实施是否侵犯当事人民事权利,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合法财产等问题。司法人员对调查结果应注意保密。此外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在可能发生大额赔偿情形时,才启动诉前财产调查。
(三)对确实没有履行赔偿能力的情形,可以启动司法救助和政府的民政救济机制,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作者为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