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应该写入当事人的判决书中(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提请抗诉。司法实践中,法院只在判决书中告知上诉权,而不告知申诉权。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在判决书中写入当事人的申诉权。

首先,申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申诉权和上诉权都是当事人法定权利,当事人有知晓的权利,二者也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行使申诉权还是行使上诉权。法院既应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应告知申诉权,法院只告知当事人有上诉权,没有告知申诉权,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其次,申诉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一审判决中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针对判决不服的,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对被害人尤为重要,而实际情况是鲜有被害人知道申诉权,如果被害人连自己有无申诉权都不知道,那就更不可能通过行使申诉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特别是生效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往往通过到政府部门或者上一级法院信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法律的专业性,政府部门往往不能发现判决的不当,而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出于感情上的考虑,自己监督自己往往监督不力。因此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诉权,由检察机关来监督法院判决是比较好的途径。

再次,告知申诉权为法院接受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申诉权启动既是当事人的救济权,也是检察院对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途径。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的审判活动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申诉权写进判决书,是法院履行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张宇